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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欠债还钱是否天经地义?直击当下热点

《现在开庭》欠债还钱是否天经地义?直击当下热点

作者: 深圳媒学院 | 来源:发表于2018-05-09 20:01 被阅读0次

    2018年5月8日上午,由深圳市龙华区委政法委(司法局)联同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精心打造的法律公益项目——《现在开庭》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法庭又一次隆重开庭。

    “庭审”现场:现场直播

    本案讲述金某经朋友张某介绍将20万元借给周某,约定月息4分,周某在偿还了几个月利息后,便杳无音讯。金某开始讨要欠款,但周某却称这笔钱是金某投资其五金店的投资款,已经亏损了,无法归还;金某找张某给个说法,张某说我只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

    金某聘请律师维权,将周某和张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本带息偿还借款,并承担律师费。原告金某和律师在法庭与两位被告展开激烈的争辩。

    庭审”现场:原告 “庭审”现场:被告

    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金某的20万元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如为借款,月息4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能否抵扣本金?借期届满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否支付利息?两人的朋友张某究竟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关于这些问题,在法官合议的间歇,书记员问在场旁听群众,大家各抒己见,现场十分热烈。听众表示,现场十分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实实在在地给自己上了一堂法律课,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知道了一些维权常识。

    “大众评审团”举牌表达意见,现场十分热烈 大众评审员踊跃参与,现场互动频繁

    庭审现场,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并依法签订了《保证书》,承诺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张某某称,2016年3月6日,金某的确给周某借了20万元,张某表示愿意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最初张某签了“见证人”,在金某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张某同意由金某补上“担保”二字。

    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对该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的20万元,根据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被告周某主张对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抵扣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采纳了被告周某提出的约定利息过高的抗辩,对该借款借期内尚未支付的利息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

    该案中,借条虽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定借期届满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原告主张被告张某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并提供了《借条》、证人张某证言及原告与被告张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判定被告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律师费,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对该项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庭审”现场:宣读审判结果

    《现在开庭》未来将继续举办系列活动,以小案琐案为例,用生动的形式向人民群众普法,以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普通公民身边的常见纠纷,让老百姓的生活更和谐安定。

    《现在开庭》此次开庭由映客直播APP同步直播!可点击阅读原文链接查看。

    注: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并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请勿对号入座。“听取大众评审团意见”仅为普法宣传之用,并非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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