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时
(1)如果已知含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如果已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如果已知不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3.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时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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