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想:今天看到一个脑洞问题:“无法分离的连体人如果触犯刑法,要如何处罚?”文章中提到这个问题应当考虑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行为等方面考虑。
主观方面:如果医学上能够证明连体人 A 和 B 的意识是彼此独立的,A 主观上存在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B 如果对此完全不存在认知,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假设有一对连体人 A 和 B,A 用自己可以控制的左手将 C 推落水,见 C 挣扎呼救,生出恻隐之心,意欲施救。而 B 说:我又没主动推他下水,你用你的胳膊做的事情与我何干?拒绝移动自己所控制的肢体配合 A 的动作,结果 C 溺水而死。这时,B 似乎可以主张,自己并没有参与先前行为,因此不负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因此若直接考虑极端情形,假定A故意杀人,B完全无辜,依法应判死刑。然而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杀死A而不杀死B。考虑到公众安全,不惩罚直接释放也不行。我觉得判决应该是以防止再次犯罪为主要目的软禁AB,剥夺A的政治权利和财产,和对B进行类似于蒙冤的民事赔偿。
2.情绪:这周部门三人外出学习,只剩我和同事两人留守在部门,工作还挺多。工作量一增加再加上时间安排不够合理,导致一些工作不能按时按点完成。这也反映出我的工作效率仍需提高,工作清单仍需优化。以后做到工作要赶不要急,真正忙中有序。
3.家人:这周末爸爸妈妈们来青岛了,伙食质量直线上升,顿顿大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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