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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证据资料可否成为认定婚内出轨的证据

偷拍偷录证据资料可否成为认定婚内出轨的证据

作者: 白水君之妻 | 来源:发表于2017-04-18 20:45 被阅读335次

                                                    “即使离了婚,也要全力守护你!”-----陈羽凡

           在我期待自己结婚一周年纪念日的日子里,我喜爱的明星白百合被爆“出轨”了,游泳池边上的“一指弹”、大街上的随性“摸臀杀”,网友直呼“没想到你是这样的白百合”。好在今天早上,朋友圈狂转的《陈羽凡写给白百合的公开信:即使离了婚,也要全力守护你》为这件事画上了句话,起码在我这是的,曾经爱过,好聚好散,该唱歌的唱歌,该演戏的演戏。吃瓜群众的我也退下,整整自己的老本行。

          我一法学院研二学生,尚未就业被咨询最多的就是离婚案,而多数原因在于一方或双方都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经的海誓山盟、你侬我侬变成想方设法多分点财产,毕竟人财两空,任谁都不想。

         依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法院在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配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采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且,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此,对婚内出轨的举证就可谓与当事人利益切身相关了。

           浏览法院的相应裁判文书,对婚内出轨举证的证据具体类型包括婚内书写的保证书、婚姻协议书、与第三者的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钟点房消费记录、酒店监控录像等,而其中较多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

           以此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对婚内出轨事实的证明效力如何?

         一、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如擅自闯入别人家捉奸拍照录像,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装置等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偷拍偷录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偷拍偷录证据材料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该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

            2.该证据无疑点;如视频完整,清晰,没有经过人工拼凑剪辑等。

            3.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4.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一儿时伙伴告知其要结婚购房的喜讯,条件反射般的告知“法律人的思维就是结婚的那天就得想到离婚,与君共勉!” 出发点是好点,希望能在情况变坏前做好相应的准备,给自己留条退路;然,不可否认,这句话何其扫兴!走进婚姻殿堂之时,你与对方相约白头,无论情况多么坏,都不要否认你们当时是真心的,你们曾经爱过。至于双方感情实在不可弥合,愿我以上整理的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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