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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十年(四)

法院十年(四)

作者: f1acc4b05ad3 | 来源:发表于2017-10-03 12:20 被阅读174次

      法院的工作制服是黑色的西装,里面是白衬衣,配红色领带,标志是在左胸前佩带象征公平正义的天秤徽章,徽章为一大一小,小的平时穿戴,大的开庭时或执行公务时穿戴,脚上是黑色的皮鞋。 而法官则多配发一件法袍,也是黑色的,它只能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的特定场合穿戴。

      很快,我在法院的各种工作关系手续均已办妥,四级高级法官证和人大任命书都发给了我,还给我配发了执行公务证,这个证可是有强制执行权的。对它我只使用了一次还是滥用。有一次我到临近的一座城市去见一个朋友,回来时已是晚上十点多了,大雾迷漫,高速公路已封路了,可我已回绝了朋友的挽留不好意思再回去,借着酒劲让我的司机拿着我的执行证和高速路口的工作人员交涉,他们一看居然放行了,就这样慢慢地往回赶,到家都已是深夜一点多了。

      在法院工作没有法律知识支撑是真不行的,它的业务主业就是以法律法规答疑解惑,判案释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工作一段时间后,我还真理解了那些反对转业军官进公检法的法学教授们的主张,只是他们太激进了。确实,在一个专业知识性那么强地专业单位,你不懂业务又没有法律知识,只靠常识是无法开展工作的。

      怎么办?

      尽管我是个爱学习并善于学习的人,可我毕竟是过了学习知识的黄金岁月了,不说别的,仅仅一个记忆力就难倒了你,而法律知识还只能是靠死记硬背的。它里面的许多专业解读和名词解释你是必须牢记在心的。而你没有基础,,光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就让你一头雾水,更别说什么成文法与判例法,你知道它们之间的不同是什么吗?

      没别的办法,只有硬着头皮去学了。我搬来了厚厚的一罗书,从《法学概论》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典及其诉讼法,到世界法治史,中国法治史等等法学著作放于案头,只要有空就拿起书来细细研读。可我是越学越心惊,越读越心虚,我发觉我简直是自不量为,怎么应对这不可逾越的高山?我向同事们请教,他们大多呵呵一笑,眼神不对,虚词应付。我上网求学,大多和书本上一样让我头大。那段时间可能是我一生最没底气的时段了,甚至是我自参加工作以来最虚心的时段了。因为过去我不论是在部队还是在地方人武部,我都是单位上的业务尖子,不论是参加全空军的通信大比武还是参加省军区的军事业务比赛,我都是拿下了名次并荣立军功的。我不服,我想拼一下,可隔行如隔山呐。

      一般来说,案件进入法院后会进行初审,如果双方服判息诉,案件的审理也就到此结案没事了。如果一方不服法院判决,按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上一级法院必须接过案件进行二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的自我纠错机制,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救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二审结案制。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法院其实还有再审和重审这两种审判方式,因为再审和重审的前提是提起,为什么提起?谁来提起?这里面说起来太麻烦,但审判监督庭就是这提起的主要原因之一。

      审监庭一般不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但所有业务庭和执行庭审,执结的案件卷宗必须报送审监庭审查无事后才可进入档案室封存。这是法院工作的自我监督程序,也是另一种的法律补救。因为是自我监督,会得罪同事或者领导,因此审监庭的法官要求的政治觉悟要更高,原则性更强,法律业务知识要更扎实,业务能力要更强。不幸的是我偏偏分管了这么一个得罪人的业务庭。

      因为分管审监庭,那么他们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就必须报我签字上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责任进行重审,而我就是再不懂也知道不能随便得罪人啊,于是我就要问清楚。这一问倒让我发现了学习上的新办法,在和审监庭的几个老法官的讨论中,他们总会就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给我详细介绍,这让我通过具体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起来,印象更加深刻,记忆也更加扎实,这让我的收获不小也更加愿意往审监庭跑了。

      第二年,省高院举办了一期新任法院领导干部的业务学习班,时间半年,地点在省高院法官培训中心。作为新任职的干部,我每周往返于济南积极地投身于学习之中,收获不小。山东大学的法学教授,省高院的法官精英从法学理论到审判实务给我们灌输了许多有用的知识,住宿条件伙食水准都很高,结业前又去胶东的青岛,烟台,威海法院实地参观学习加旅游,这半年让我舒心了不少,信心又重新回来了。

      客观地,实事求是的说,在业务上我不是一个合格的法院领导。必竟是先天不足后天无奈,缺乏系统的,完整的法律知识支撑。尽管我努力了,但我也只学了点皮毛,也就是略知一二。再者是法律的博大精深,你不是长期的完整系统的学习,谁敢说自己就真的懂了。更何况法律中似是而非的说法比比皆是,用法律否定法律的案件层出不穷,就象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审结的广州王老吉与加多宝一案,在广东中院,高院查明事实做出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还能以双方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均对红灌凉茶做出贡献的理由予以改判,你能说它没有法理予以认定?

      可我倒认为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高大尚的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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