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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少年法”

中国的“少年法”

作者: 知非Cherubim | 来源:发表于2018-01-12 01:30 被阅读55次
    中国的“少年法”

    看到一则新闻:某中学生因同学不帮写作业,怀恨在心,买刀行凶,同学最终不治身亡。一个香消玉殒,一个牢狱之祸,两朵本该绽放的花,从此不再。

    近来频频看到未成年犯罪现象,然后就会冒出一群人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起初我也觉得应该修改,可是看过几本日本写《少年法》的小说后,参照日本《少年法》的修改历程及样貌,忽然觉得国内要做的不是修改,而是新立《少年法》。

    为什么这样说呢?国内目前是没有单独的法律来规定少年犯罪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惩戒措施的,而是依托于《刑法》对成人的惩罚,结合《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条例来进行定罪的,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可见,《未保法》好像更像是一个以教育、挽救、回归社会为主的纲领性法规,它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应受的一些基本权利,而不是很多人想象的司法纵容。但目前社会呈现出的不公,未成年人犯罪代价很低的现象是如何造成的,我认为是缺少《少年法》,且对于“未成年”的定义不应一刀切。

    参照欧洲、日本等国的《少年法》来看,是不是可以考虑将“辨别能力规则”纳入,即一个少年犯罪时,他有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如果他知道自己在进行犯罪行为,知法犯法,那么他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案件中如何可以观察到这一点,可以通过案件的一些细节来判断,如有没有故意毁灭证据,杀人后藏尸,威逼利诱案件证人等。如果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那么我们理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宽容,以教育为主,帮助其回归社会。可是,这样就够了么?我认为不够。

    身为一个理工科学生,我深信能量守恒,所有的事物不会平白无故地被减轻、削弱,这一部分一定是转化为其他事物了。同样,《未保法》规定减轻的那部分责任,理应由教育承担,而负责教育的无非就是“学校”和“家庭”。

    总有人说,《未保法》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其实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只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到位,所以导致犯罪的果。换言之,我们不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得太过,反而是保护得太少,而对于因保护不够造成的犯罪,我们又缺失有效地法规来量刑,最终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才好,只好减轻、释放,导致人们以为《未保法》的保护是在保护犯罪分子。

    所以,经历了种种不幸的事件之后,一出出悲剧落幕之后,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了,法律也是人定的,他不会是完美的,但我们要通过它达成我们最初的目的就好了,但目前来看,好像有点失败。

    我也一直不觉得一味的惩戒能有什么好的作用,我觉得无论是犯罪者,还是受害者,在一出出的悲剧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受害者”。有人是被人害,有人是被环境害。人之初,性本善。家庭、学校、教育理应在这里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生不管养、教书不教做人的行为是万万不能的。

    最后,想说,一些人啊,那些内心阴郁的人,那些见不得光的人,收起你们对受害一方无情的诋毁与猜测吧,冷暴力也是暴力啊,这也是在助长不公的火焰烧的更炽烈啊。

    苦行非道,知非即舍。如果知道不对,就舍弃它,不要再坚持任情绪作怪啦,殊不知,诸漏皆苦啊。

    (注:法学白痴,纯谈见解,不合理的地方欢迎指正。另外,想说《少年法》会是一门永久的课题供人们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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