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该归谁的问题,也就是数据确权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
数据是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字、图片和视频虽然也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但其表达并不完整,而数据是最底层的表现,所有其他表现形式均可以解构为数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数据可以等同为信息。
数据(或信息)的产生是由于差异或变化。差异是在横向比较(或静态比较)上的不同,变化是在时间轴上进行纵向比较(或动态比较)的不同。
这个房间和那个房间不同,于是就产生数据;这个人与那个人不同,也能产生数据;这根手指与那根手指不同,同样产生了数据;这个细胞与那个细胞不同,也产生了数据;氧原子与碳原子不同,也产生了数据。但是许多基本料子之间我们还无法找到差异,于是就不存在数据。比如不同的电子之间,不同的质子之间,还有许多这样的基本粒子,我们目前还无法区分。相同的基本料子基本都长了一张相同的脸。这就是横向比较。
今天的我与昨天的我不同,因而产生了数据;同样,明天的我与今天的我不同,于是也产生了数据。万事万物都时刻处于运动之中,因为构成他们的基本粒子时刻处于运动之中,因此万事万物都在时刻生产着数据。这就是纵向比较。
由此看来,数据是无限的,并且永续不停地在增长之中。
但是,我们认识、收集、存储、处理数据的能力是有限的。
不同的数据对于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其价值也是不一样的。
因为数据是有价值的,虽然有的价值大,有的价值小,有的现在还没有价值,但今后会产生价值,有的现在极具价值,但今后会变得毫无价值,但只要数据是有价值的,就会存在数据的归属权问题。
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就意味着拥有了数据的持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这后四种权利可以分离,比如负责数据存储的也许并不同时拥有其他三种权利,具备数据处置权的人同样也不一定拥有其他三种权利。狭义的收益权主要是指获取现金收益,狭义的使用权主要是获取非现金收益。
所有这些权利之间可以转让。
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会产生价值,所以从效率上讲,数据应该归那些在使用它们的时候能产生价值的人使用,并且应该将数据的使用权从产生小价值的人手中转移到产生大价值的人手中。
数据在成为数据之前需要花费成本进行采集。
谁有权采集数据?理论上,参与数据采集的可能主体有三个:数据的自然附着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经自然主体授权的商业主体。
自然主体对自身数据拥有天然的所有权。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采集相关数据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益目的;二是法律授权。
商业主体采集数据必须经自然主体授权同意。
政府或商业主体在采集数据或后续的使用数据过程中,不应损害自然主体的利益,并且应该提供自然主体对等或超额利益。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商业主体可以通过购买或提供商业服务实现价值交换。
除此以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政府采集数据除了法律授权,是否还需要自然主体授权?或者法律授权的边界在哪里?
法律授权具有强制性,因此政府在施行法律授权的过程中需要非常谨慎。
政府的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有可能远远大于对自然主体产生的价值;公共服务对自然主体的价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自然主体所认为的数据价值;政府采集数据的行为可能对自然主体造成伤害。
基于此,政府应将法律授权局限于少数具有极大社会价值的领域,尤其是对自然主体具有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对于部分具有排他性的公共服务产品,可以采用自然主体授权的办法,类似于高速公路收费。
2、是否存在自然主体必须对除政府和商业主体之外的人让渡的权利?
显然,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
有些数据的使用权是每个自然主体在社会生活生产中必须让渡的,比如每个人的名字,你如果不允许别人叫,你就没办法交流。又比如,你的地址必须告诉快递员,否则他没法将包裹送到你手中。
有些数据隐瞒的成本很高,共享的危害很小,比如你的仪容仪表,虽然你并不是为了所有的人而打扮,但只要你打扮了,路过的人都能看到,你很难控制只让一部分人看到,或者说控制的成本很高。
有些数据仅仅是因为还未产生价值,比如我身上汗毛的确切数量,以及指甲的长度,诸如此类。
还有的数据,共享本身对自然主体而言就是一种价值实现,比如我的夸夸其谈,这对听到的人而言并不会产生什么价值,但对自然主体而言也许就是一种满足。
也许与我们相关的数据绝大多数都是这些,只有极少一部分数据才能产生公共价值和商业价值。
因此,要完全弄明白数据的确权问题是困难的。数据的价值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在被政府或商业主体挖掘出价值之前,绝大多数数据都是一文不值的,因此也没有确权的必要。但是,一旦价值产生,权利便产生了。
许多情况下,发现数据价值的过程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当这个投入是由自然主体以外的机构或人发生的,那么他也就掌握了数据的一部分权利。因为这个数据已经不再是原初附着于自然主体的那个数据了。
数据的发现、处理、计算会给数据带来价值,这个价值应该主要归发现、处理、计算的主体所有。但是,他所取得的原材料数据必须是经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即通过法律授权、商业授权或自然取得。
所谓自然取得,即自然主体不得不或一直都在让渡的数据。
当然,如果数据产生了价值,自然主体打算改变数据的自然取得属性,他也是有这个权利的,前提是这样做的成本并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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