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仍在家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新增产假?”山东的计生条例出来之后,有人反映休产假的问题。
在家休产假的人员能否享受新增产假?
有人问到,2016年1月1日以后还在休产假的人员是否还能享受新增加的产假,产假原来应该休到3月21日,这种情况是否能够享受新增60天?另外,在民营企业上班的产妇是否会遇到麻烦?如果遇到麻烦,应该如何投诉?
享受新增产假?就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到增加产假的待遇;如果是在1月1号以前生育的,就得看山东省人大法工委的解释。
如果产妇在3月30号的时候,仍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就能够享受到新增的产假待遇。同时,国家的法定产假是指顺产98天,难产113天,如果是多胞胎的话,每多生一个子女,就能再加15天。
有法可依!4月1日正式发布文件
在民营企业上班的产妇,如果遇到麻烦,可以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前一种渠道解决不了,就得通过法律途径,因为这是国家法定假期规定,企业不执行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诉讼渠道。
4月1日,山东人社局已经正式发布了有关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具体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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