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姐姐打电话给我,说她前同事的侄子,一个五年级的小男孩跳楼了。
怎么回事呢,就是有几个小男孩下课的时候欺负一个小男孩,当众扒了他的裤子。听到这,我以为她同事的侄子是那个被欺负的小孩,说这个学校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应该是另外几个熊孩子的家长。
姐姐说不是,同事侄儿是欺负别人的小男孩之一,被老师发现了,告诉他们这是校园欺凌,严重的话要送少管所的,然后罚站。老师离开的时候,她同事的侄子不知咋想不开,就跳了。
说实话,这种情况我觉得老师也没做错,不处理的一下的话如果被欺负的小孩想不开,我反而觉得因为学校的不作为导致那个小孩想不开,学校的责任大一些,但是这种情况你说学校能咋办?
但考虑到是未成年人,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学校还是要承担30-40%的责任的,毕竟小孩的教育主要靠家庭和学校。我特意上网查找判决,找到一个重庆的(2020) 渝0236民初2291号。
本院认为部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教师对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
本案中,原告因未完成家庭作业,在教师口头批评后,被告知还要受到惩戒,学校教师在教育管理方式上方法不适当;同时,原告跳楼处的走廊围墙仅有90厘米高,不符合我国《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室外走廊护栏不低于110厘米标准,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爬上走廊围墙跳入操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并明知。
本案中,原告在受到教师的批评后,没有理性对待,而是采取爬上4楼走廊围墙跳入操场这种极端的方式应对,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的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系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由被告承担。
姐姐这个前同事现在在我母校教书,她侄儿的小学我也知道具体坐落,和老妈说了一下,她感慨现在的小孩咋啦?国庆回家还听说有小孩跳楼了……
所以,比起小孩的学习成绩,现在应该更关心小孩的心理健康和抗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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