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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业主的呼声

来自业主的呼声

作者: 吉仁寿 | 来源:发表于2018-06-30 15:51 被阅读0次

        67号楼是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简称院)的高层家属楼,与院其它多层家属楼同在一个大院,均由院科建苑物业有限公司直接领导,应通一管理,统一费用标准(高层楼与多层楼物业费均有标准)。但不知何故?奇事 出现了,将不够条件的67楼,还在验收中,房产证还未下发,凭空出现一个“瑞苑小区”,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推向社会,由院指派业主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委托给“金盛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管理。院摆脱了直接管理工作,又节省了事业费的开支,还可创收(地库车位费、大门汽车出入费),一举多得;物业掌控管理权(任意降低物业管理质量),又捞外快;(广告费等);物业费全由业主来买单。业主不买账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就用不正常手段(限购中水、不租停车位等)卡压逼交,再不交者上门说教。使出6所有招数,还有相当一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

          历年来不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提出的意见得不到解决或回复。为了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两者成了“冤家”矛盾不少,冲突不断,造成物业管理质量下降,小区开放,环境又脏又乱,成为无档次小区,逊色于院物业管理。这种状况,还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缴费物业费不近人情(欺人太甚),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应按实际发生服务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物业公司应向业主赔偿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有关费用。物业愿把小管理好,奈何资金不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苦难言。要想化解业主与物业矛盾纠纷,解铃还待系铃人,最理想的办法,就是将67号楼归院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统一费用标准。

    业主请物业为的是生活的更好,不是花钱买罪受。物业不要抱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根稻草不放,它是过渡合同,早已过期失效,院看到臣民们受罪心也不忍在受到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不交物业费。

                      二零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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