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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乘务员个人高额意外险

民航飞行乘务员个人高额意外险

作者: 保险经纪人闫艳 | 来源:发表于2018-06-07 14:54 被阅读0次

我们都知道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是民航飞行员和空乘人员却属于高危职业,一般的综合意外险高危职业是不能购买的,所以这款专门为民航飞行员和乘务人员定制的意外险就非常适合他们了,这款意外险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截至2017年1月,公司已有14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分支机构数量达到258家。

【产品介绍】

民航乘务员个人高额意外险

1.适用人群: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民航飞行员、空乘人员;

2.职业范围:民航飞行员、空乘人员;    

3.限购份数:1份;

4.保障期间:1年;

5.保障区域:中国大陆。

6.保障责任:

保障计划可根据自己需要自由选择,意外医疗只包含大陆范围,限社保内用药,免赔额为100元,之外的部分100%赔付。意外身故/伤残包含全球范围。

【重要告知】

1.被保险人应为境内民航公司所有的民用航空器飞行员、乘务人员,不包括直升机、救援飞机、特种表演或飞行任务飞行员以及空中警察。

2.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6-65周岁,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本产品外籍人士可以投保,需满足境内(不含港澳台)居住183天以上。

3.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产品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以及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和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就医均不予理赔。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否则,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7.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100免赔,100%赔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8.提示:意外医疗仅保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且限社保内用药;意外身故/残疾是全球责任。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为保险除外责任。

10.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温馨提示】

1.生效日期:本保险自投保支付成功后最早次日零时生效;

2.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

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92;

4.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电子保单样本长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长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责任免除、合同解除、明亚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明亚客户告知书、备案编号、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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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闫艳,电话/微信:13426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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