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淀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因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阎肃妻女将阎肃儿子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对被继承人阎肃的音乐著作财产权进行析产,判令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肃女儿享有六分之一。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阎肃,1930年5月9日出生于河北保定,中国著名文学家、剧作家、词作家。
1964年,填词歌曲《我爱祖国的蓝天》《下四川》获第三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会演创作优秀奖;
1977年,歌剧《江姐》获第四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会演创作奖;
1979年,与人合作歌剧《忆娘》、京剧《红灯照》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周年献礼演出创作一等奖;
1986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阎肃的代表作包括歌剧《党的女儿》,歌曲《红梅赞》、《敢问路在何方》、京剧《红岩》、《红色娘子军》等。
2016年2月12日,阎肃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分配比例是否合理?
首先,从这件案子海淀法院方面发布的消息来看,这件事闹上公堂的原因是儿子对于阎老先生的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不满,多次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的结果。
一般来说,如果儿子如果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应该不会不满,那我们先从分配比例是否合理来分析一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等大家常规认知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例也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
而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分的,因此,阎先生的妻子李老太具有音乐著作财产权的收益比例为1/2。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阎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含其妻子李老太、儿子和女儿。而李老太在顺位继承人这条规定里占1/3。
那么李老太一共应分得的著作权收益比例为1/2+1/3=5/6。
因此李老太应该得到的比例是六分之五,而此次阎老先生妻子和女儿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如果把这份收益分成6份,也就是六分之四,而女儿占六分之一、儿子占六分之一。
另外,财产分配还遵循一种特殊情况: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从道德上来讲,老伴继承大部分遗产,女儿和儿子平分继承剩下的部分,这种分法是完全没问题的。
退一步来说,阎老先生走之后,老伴拿大部分的遗产也只是想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而且老人都到这个岁数了,吃吃喝喝能花多少钱,最后走了,原来继承的那部分还不是给儿子女儿平分呢嘛,所以,到底急啥呢。
另外,著作法规定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大家还有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登录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网站进行在线咨询,或者添加“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公众号进行了解。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