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习笔记之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2017/6/12奇点阅读K4营打卡第11天
今天内容不多,干货满满。
表达爱的方式很多种,给ta一份保单是一种 精障人士无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法律对投保人的保护呀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看到这里时刚好有同事在问受益人的问题,就把这个法律依据丢出去了。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按照法律规定解释,
1、保险合同受益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
2、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之后发生离婚,未及时更改受益人的,实际发生理赔,以合同载明为准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因为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了以后,被保险人还可以找第三方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不得去追偿。
这一节看下来,再一次强烈的感受到大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真正是保护保险客户的法律,处处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为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调调。所以,普通大陆居民在大陆买保险就好了,别去香港凑热闹。除非大把财富需要全球配置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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