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消费金融业务从2000 年进入快速发展期,2005 年达到峰值,行业风险爆发,逾期率快速上升,根据“金管会”2006 年2月的数据统计,52 万人成为“卡奴”,平均每人逾期金额达30 万新台币。直到2010 年信用卡发行才恢复正增长,2011 年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余额开始回升,2016 年信用卡贷款余额企稳。
台湾消费金融发展关键事件
1991 年 开放了民营银行的设立,银行数量从16 家迅速增加到2000 年的53 家。
1997 年 亚洲金融危机,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外迁,对公业务难度增加。
2000 年 银行开始发行现金卡,可以直接在ATM 上取现,可循环使用。
2005 年 信用卡逾期率明显上升,停卡数开始大于发卡数。
2010 年 信用卡发卡恢复正增长。
2011 年 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余额恢复正增长。
2016 年 信用卡贷款余额企稳。
风险爆发
(1)流通卡数量的峰值出现在2005 年10 月,达到4.57 千万张,人均持卡数量超过2 张。2005 年10 月成为一个分水岭,之后每个月信用卡的停卡数大于发卡数,并持续了26 个月,直到2007 年12月出现了一次发卡数大于停卡数,之后又是28 个月的卡数负增长,2010年5 月之后信用卡发行才真正恢复。
(2)信用卡和其他个人消费型贷款余额也在2005 年10 月达到最大值,信用卡贷款余额持续下降至今,从4671 亿新台币下降到1000 多亿新台币的规模;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余额从1 万多亿新台币下降到6 千多亿新台币,从2011 年开始缓慢回升。
(3)三个月以上的逾期率在2006 年突破3%,银行核销了大量信用卡坏账,大部分信用卡发卡银行2016 年核销的信用卡坏账金额超过了信用卡收入的30%。银行经历从大幅盈利到大幅亏损,需要多年才能恢复元气。
原因分析:
(1)宏观环境: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希望通过刺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
(2)银行业:企业外迁,对公业务难做;大量民营银行开业,行业竞争加剧。(3)业务层面:降低了信用卡办卡门槛,提升了信贷额度,降低了最低还款额。大肆宣传误导过度消费,通过各种优惠活动吸引中低收入、年轻人群办理信用卡并超前消费。
解决措施:
(1)成立债务协商机制平台,要求银行业者主动联络债务人进行协商,且协商期间停止催收。
(2)银行双卡逾放比一旦超过2.5%,即勒令其停发新卡。
(3)规定双卡协议中应揭露利率信息,且双卡利率以单利计息。
(4)规定银行双卡及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为借款人月收入的22 倍。
(5)提高信用卡最低还款金额至10%。
(6)实施差别利率。
(7)禁止银行委外催收及不当催收行为。
(8)成立“阳光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可将中低收入户的双卡债权投资入股,进行处理。
(9)委托劳委会协同社福单位,主动联络失业的债务人并提供工作机会。
(10)推广金融知识教育。
(11)规范广告行销。
信用卡危机爆发的原因:
(1)政策过度放松导致信用卡借贷过度。具体政策包括降低办卡门槛、提升借贷额度、减税政策、促销及抽奖活动等。政策鼓励信用卡业务导致发卡机构间不正当竞争,致使消费者过度消费,负债率迅速上升。
(2)征信体系不完善。当时韩国尚未建立起完整、及时、共享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导致发卡机构在借款人风险评估上出现漏洞,共债率攀升,风险加剧。
韩国消费金融发展关键事件
1979 年 宣布对外资开放韩国金融市场,外资银行纷纷入韩。
1987 年 制定了《信用卡业法》,企业经过政府审批方可开展信用卡业务
1990 年 制定了《分期付款业法》,允许金融企业以子公司的形式设立专营分期付款金融企业
1995 年 制定了《金融信息法》,并正式推行金融实名制,并首次针对性的提出对于客户金融信息的保管、以及风控体系的首次建立。至此,韩国消费者金融的主营者逐步从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转向金融企业。
1997 年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制定了《专业信贷金融业法》,允许一家公司综合经营多种消费金融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业务及租赁业务。
1998 年 韩国政府宣布废除贷款的最高利率。日本多家金融企业纷纷进军韩国市场,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2002 年 5 月韩国政府出台《信用卡综合对策》,提出信用卡取现的额度从总额度的30%提高至50%、并宣布将信用卡可获得的税金返还额度从30%提高至40%。世界杯之后消费开始萎靡,信用不良者激增。
11 月韩国政府发布《信用卡公司健全性监督强化规范》,要求信用卡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发放信用卡,并限制部分频繁欠款者的信用卡取现。
2003 年 韩国信用卡总数超过1 亿张,信用余额超过1000 亿韩元,信用不良者数量超300 万人,占当时经济活动人口的18%。信用卡公司大幅亏损。
2004 年 信用卡市场规模同比减少25.5%。
2006 年 韩国颁布了《信用卡公司风险管理示范标准》,引导信用卡公司稳定发展。
改善措施:
(1)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引导信用卡公司稳健经营,对办卡门槛要求、贷款额度设置、费率设置、逾期债务解决措施、催收及不良资产处置制定标准。
(2)完善社会征信基础设施。对于拥有多家金融机构账户的个人,要求通过银行联合会及征信机构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共享内容包括其持有的银行卡信息、收入情况及欠款记录等。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评分和分级,除了金融机构,还接入了通讯公司、电力公司、医疗保险等系统数据。
发展进入成熟期:
2005 年信用卡风险出清之后,信用卡交易又恢复了持续增长。在2011 年,信用卡发卡量出现了明显增加,但这一次并未出现不良率大规模爆发的情况,不良率虽然有所上升,但幅度有限,并且很快下降。监管部门已经积累了经验,推出的政策更加及时和细化。
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日本的消费金融发展一开始就与商业流通行业紧密结合,目标客群具有真实的消费需求,金融服务与商品销售相辅相成,在风控模式上具备优势。监管逐步放开之后,消费金融公司逐渐向次级人群贷款,导致不良率上升,暴力催收问题严重。最后强监管使行业洗牌,大量消费金融公司退出市场。
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关键事件
60 年代 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行业主导。《分期付款销售法》的制定确立了日本现代消费信贷产业基础。
1982 年 银行通过设立信用卡子公司开始发行信用卡(不具备循环信用功能,采用每月清偿的延期还款方式)。
90 年代初 经济泡沫破灭,消费金融公司开始为次级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1992 年 开始允许信用卡循环信用(最低还款额)。
2001 年 开始允许信用卡分期业务。
2004 年 银行可直接发行信用卡。日本制定和修改了《破产法》,建立了债务人制度,如提高个人破产手续的效率,扩大破产人所持自有财产等,强化了破产者保
护。
2006 年 监管收紧,日本《贷金业法》和《利率限制法》相继出台。非常严苛的四年整治计划开始。
会员制的征信体系
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系统的建设,而是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对征信机构的监管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化地推进征信行业发展。
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大体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系统和销售信用体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商店等。各行业协会成为信用信息中心建设的主体,并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
强监管带来行业洗牌,大量消费金融公司停业破产
(1)利率限制。利率上限从29.2%下降到20%,其中利息包括手续费、礼金等除本金外所有费用。贷款额10 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20%,100 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18%,超过100 万日元的年利率上限是15%。
(2)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否则新的借款将被禁止。(3)允许借款人向消费金融公司索要此前贷款中利息超过20%部分。正是这一政策导致了大量消费金融公司破产。
消费金融行业有明显的周期性,风险的起因往往是金融危机之后的刺激政策。从亚洲的几个案例来看,发展路径基本一致,97 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出台政策刺激消费,放松消费金融的监管,消费金融行业的参与机构增加,过度竞争,信用卡滥发,监管滞后,最后导致坏账率的爆发。
每次金融危机过后,政府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创造宽货币的外部环境,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充裕。消费是拉动经济的重要动力,通过居民加杠杆刺激消费。
监管部门放松了对信用卡业务的限制,首先是增加了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经营主体,包括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业务权限,其次是强制零售行业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扩大信用卡使用范围,对信用卡交易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此外,对信用卡的利率水平、计息方式的设定给予自主权。
对公业务增加乏力,各家银行都把业务重点放在零售业务,信用卡成为重点布局方向。为了争夺客户,各家银行推出各种吸引办卡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此外降低了办卡门槛,对客户资质和还款能力没有审核,只要有身份证或者有其他银行信用卡就可以办卡。最终导致贷款额度超过了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坏账风险急剧上升。
当下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共债率过高
无法掌握借款人全面的负债情况是消费金融业务层面面临的主要难题。
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被纳入央行征信,而大量的P2P 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借贷数据无法直接获得,因此相关机构只能间接推测借款人的共债情况。一方面这增加了消费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需要接入多家征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定价模型的准确性,无法对个体进行差异化的定价。
改善措施:
(1)加快征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进行牌照管理,再将其征信数据纳入统一的体系。目前共债率的判断主要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取,包括调用第三方数据或者通过通话记录进行推测,而第三方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可行度低,借贷机构往往需要调用多个数据源进行交叉验证,导致征信成本提升,而效果依然无法保证。
(2)建立合理有效的消费金融业务监管框架,对于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进行适度指导,对于催收行为进行明确的要求,对失信人建立惩罚机制。在大框架下为消费金融行业创造市场化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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