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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栩锐律所事务所-房屋裂缝不是小事,业主如何维权

北京栩锐律所事务所-房屋裂缝不是小事,业主如何维权

作者: 83c3acefcbb3 | 来源:发表于2017-09-26 15:21 被阅读3次

    【案情介绍】“小毛病”引出“大问题”

    孟先生夫妇2012年在大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全款以后就开始对新房进行了全面的装修并在2013年中全家入住。按说日子从此和和美美,本文也该到此结束,不料刚刚进入2014年,孟先生就发现家里的墙壁上出现了一些裂缝,联系开发商维修,却一直被推诿,断断续续修了两三次也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孟先生气愤之下自费请鉴定部门前来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准备起诉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

    拿到鉴定结果之后,孟先生真的是大吃一惊,原来自己的房子不仅仅有墙体裂缝这种“小毛病”,更可怕的是房屋梁里露黄土,这说明水泥李掺有杂质。这种房梁如何能保证承重能力,孟先生房屋出现的裂缝就是墙面下沉造成的。鉴定结构认为孟先生的房屋存在的是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这种房屋安全性无法保障,已经不是简单的维修能够解决的了。惊怒之下的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的房款已经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诉讼中,开发商不认同孟先生的鉴定结果,认为该鉴定结果不具有权威资质。法院认为孟先生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经过开发商同意,开发商也未曾到场,不能具备有效证明效力。经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结构再次对涉案房屋进行质量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孟先生房屋主体房梁、板、柱混凝土强度均未达到设计强度的等级要求,建筑物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孟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律法规】主体结构问题解除合同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居住安全,业主要求退房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解除合同,不管是出于房价上涨还是资金占用方面的考虑,业主都承受了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律师分析】质量鉴定效力结构问题影响

    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诉讼中,质量鉴定是非常重要的步骤,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鉴定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鉴定结果就没有法律效力。

    很多业主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影响重要体现在会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这些只是极其严重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表现。轻微的和一般性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影响往往不是肉眼可见的,比如房屋抗震性减弱,使用寿命降低等,需要业主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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