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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姝威的公开信

刘姝威的公开信

作者: 那些年的回忆1980 | 来源:发表于2018-02-02 22:45 被阅读22次

    1月30日,作为万科独立董事的刘姝威发了一封给证监会及主席的公开信,内容不长。

    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
    我是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通过九个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份的10.34%,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均为2倍,其中,七个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该七个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份的6.89%。(见附件)
    根据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钜盛华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于2017年11月和12月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作为万科的独立董事,遵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万科是A股市场的蓝筹股,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共同积极抢购的股票。钜盛华违规持有万科6.88%的股份,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至今钜盛华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尚未清盘。我恳请证监会严格执行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坚决维护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

    公开信发布后,当天万科亿38元低开,收盘36.36元,全体下跌了5.73%。随后各种媒体、自媒体开始打了兴奋剂一样活跃起来,有支持的,有斥责的。斥责者的观点无非就是一阴谋论,类似无视万科高管自身资管计划只抓住宝能不放,无视投资这利益打压一片大好的万科股价等等,甚至还有各种评论去的谩骂,仿若刘姝威成了人人得而诛之的老妖婆。

    刘姝威成名之战是2001年10月发表的一篇600字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文章揭露了蓝田股份的业绩造假黑幕,直接导致了股市中蓝田神话的破灭。

    2015年6月17日,刘姝威发表了《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套现》一文,指出乐视网的持续经营状况出了问题;6月23日、28日又分别发表了《乐视网分析报告》、《乐视网涉嫌违规隐瞒公司盈亏信息》,更详细解释了乐视网的潜在风险。这三篇文章发表后,刘姝威几乎成了万夫所指,各路专家、学者、媒体大v、财经名人纷纷指责为乐视站台。然而到2018年的今天,曾经了乐视"贾布斯"成为了失信人,乐视网在经历近8个月的停牌后,1月24号以腰斩55%的跌停价13.8元复牌,截止今天(2月2号)已经是第8个跌停板,后市还有几个难以预期。

    2017年6月30日,刘姝威开始担任万科公司的独立董事。

    来看公开信提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第十四条第三项:(三)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第二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按照这三条规定,股票类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如果超过,必须在合同到期后清盘、不得续期。

    对比下钜盛华的9个资管计划情况:
    1.9个资管计划的投资为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2.9个资管计划杠杆均为2倍;
    3.9个资管计划里,有7个已经于2017年11月和12 月到期。

    30号下午,钜盛华给与了回应。

    一、根据本公司与各相关方签署的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七个资管计划已于2017年11月份和12月份分别到期。
    二、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
    三、前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1号,刘姝威针对钜盛华回应连发五问:

    “相关方”是谁?
    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
    这些行为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
    为什么没有依法公告“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
    甚至连万科管理层都不知道,直到《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信》公开发表后才被迫透露。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胆量?

    本人没有千里眼、顺风耳,也不会读心术(即使会也没机会见到刘姝威本人),缺乏各类大神的明的暗的信息渠道,不了解万科股权之争的种种内幕,亦不敢化身道德之模范,妄谈他人之私心。只能就事论事,不敢妄测。而对于那些名人专家对刘姝威的种种质疑,更是难以苟同。

    质疑之一。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应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开信导致了万科股价下跌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这种说法是把投资者利益等同于股价,按照这种逻辑,独立董事就应该是只能报喜不报忧,对各种违规、违法视而不见,只要股价上涨就可以了。

    质疑之二。刘姝威公开信只讲了钜盛华资管计划,而对类似情况甚至有过之的万科管理层资管计划视而不见。

    难道他人违法就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吗?

    质疑之三。资管计划本身毕竟只是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决定延长清算期的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虽号为暂行规定,实则在国内即为法律。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不违法,如果按照质疑所言,高利贷合同也是当事人所决定,缘何又被禁止呢?

    质疑之四。刘姝威是为万科管理层站台,要赶走宝能这个野蛮人。

    小人之心。

    不论历史是非,不论真相假相,不论私心良心,只问事实法规,刘姝威的公开信只要合法、属实,就应该得到公正、公平对待。当年的乐视之争,无数站台名家被打脸,然而脸皮厚的人极多,却不知这次又能坚持多久?

    2018年2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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