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营民初字第957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非自愿诊断
案件简述
原告苟某某诉称其与家人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发生纠纷,家人报警,并被家人和民警强行送至被告南充市身心医院精神科接受诊断,并称被告精神科仅听取家人所讲述的情况,不听原告陈述和辩解,将原告进行隔离并强行给原告服用精神病药物。后经多方协调原告得以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 向原告赔礼道歉;2. 赔偿损失八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七万元。法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立案。
被告答辩理由为:1. 原告有精神疾病病史;2. 原告是由家属和民警的陪同下到被告医院,原告认真听取了家属介绍后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告留院诊治,其后诊治过程中也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
受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由民警、原告父亲和丈夫送至被告处。被告听取了家属陈述后将原告留院,进行了三天的诊断观察,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由原告母亲和丈夫接出院。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由原告母亲、丈夫和民警的送治并不不当,尤其因为“住院治疗性诊断是临床医院通常使用的诊断方法之一,尤其是精神病的诊断”。并且由于被告与原告丈夫签订了《监护人部分事项授权委托书》,故被告的留院诊断行为不存在过错。由于原告也未能提出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根据判决书中的信息,法院主动引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诊断的部分进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这说明虽然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仅以危险性原则为例外,但在诊断环节并无类似限制,而是只要有“疑似精神障碍”,其近亲属就可以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送诊。并且《精神卫生法》并未对诊断期间进行规定,仅要求“尽快”,这当然有被滥用的风险。但从目前已有的判决书来看,72小时内作出诊断似乎是常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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