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强奸罪,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女方同意发生关系,前提是,男性做对了这件事,才不会构成强奸罪?
在我们的印象中,我们觉得只要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男性就不一定会造成犯罪,但是,我们忘记了一个特殊的事情。
那就是,即使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案例分析
小梅今年13岁了,马上要14岁了,高二了,感觉学习很累,每天旷课,出去和小混混一起玩耍。
小混混感觉小梅长的还不错,挺标致的,大家问她多少岁了,她都会虚报年龄,说她15岁了。
小梅和他们经常在一起,出去喝酒吃烧烤,每天喝的烂醉。
因为小梅的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平时很忙,根本没有时间,去管小梅,小梅也习惯了。
要作死的节奏,反正觉得父母不在乎她,她就往死里做,钱也是随便花。
老师跟家长反应了很多次,小梅家长也没时间管,到最后老师只能放弃,毕竟人家有钱。
以后考不上好的大学,也可以出国留学,小梅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大哥李某,19岁了。
平时专门收钱打架,有人给他钱,让她收拾谁,他就去收拾谁,都是大家所说的霸王。
李某很喜欢小梅,约小梅出去唱歌,趁机占便宜,小梅如约而至,到了KTV。
李某使劲让小梅喝酒,一会不到,小梅就被灌醉了,不省人事,李某感觉时机成熟了。
就带小梅回了自己住宿,但是,李某却并没有碰小梅,而是两人躺在一起,睡着了。
早上小梅起来,看到自己和李某躺在一起,赶紧看看自己是否被侵犯。
结果自己的衣服穿的整整齐齐的,突然对李某有了好感,自己爬起来就去了学校。
上课的时候,脑子一直闪现的是李某那英俊的脸庞,小梅可能是心花怒放了。
放学了以后,李某打电话约小梅吃饭,小梅挂完电话就去了,点了小梅最喜欢的鱼香肉丝和红烧肉。
李某带小梅去了自己的住宿,两人干柴烈火,小梅并没有拒绝李某,两人情不自禁的在一起了。
事后,李某帮小梅买了避孕药,吃了一颗,从此以后,小梅更无心上课。
天天出去鬼混,混成了大姐,天天感觉最幸福的就是自己,由于,旷课次数太多,小梅被退学了。
小梅的父母找不到她,便托人四处打听,最后找到李某的住宿,两人正在赤身裸体的,躺在一起,
小梅的父母,看到这样的情景,真的太愤怒了,连忙给了李某一个巴掌,并告诉两人,赶紧穿好衣服。
随后,小梅的父母觉得,就是因为李某的原因,小梅才不上学的,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李某。
一气之下打电话报警,说自己的女儿被人强奸了,很快,警察出勤,到了现场,勘察了房间的蛛丝马迹。
将李某和小梅带回了警察局,警察询问小梅,自己是否是自愿的,身份证出示一下。
小梅的父母将身份证拿出来,警察一看,坏了,李某构成了强奸罪,并且小梅的父母将所有的错,归纳到了李某身上。
觉得自己女儿不读书,是因为李某的坑蒙拐骗,才导致自己的女儿,受到了这么大的问题。
但是,我想说的是,小梅就是因为父母的忙,导致小梅才叛逆的,怎么能是将所有的错,怪到他人身上。
小梅的父母不思悔改,死活要起诉李某,让李某在里面多呆几年,小梅不同意,寻死觅活的,小梅的父母才撤诉。
并且小梅告诉父母,是自愿的,并不是李某强迫自己的,但是,没办法,即使小梅是愿意的,李某也构成了强奸罪。
李某看到小梅长的很高,以为成年了,自己也曾经问过小梅,小梅说自己马上十五岁了。
李某觉得,十五岁是可以发生关系的,况且古代的时候,一般的女性都是十四,十五岁结婚生子的。
可惜,李某想多了,小梅还差三个月才十四岁,真的是坑死李某了,李某因为小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被判期有期徒刑两年?
第一,男女发生关系,只要是女方自愿,男方构成犯罪吗?
1.和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关系的,是不构成犯罪的?
强奸罪: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如果男性和女性自愿发生关系,对于男性来说,肯定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2.即使男女自愿发生关系,除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构成犯罪了?
女性自愿和男人发生关系,前提是,女性一定要满14周岁,才可以有自主能力,保护自己。
如果,男性和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即使女性自愿,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这样的行为,男性就会构成强奸罪。
2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军人的配偶
对于军人,他们的婚姻是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军人一般都在外面,平时很少回家。
有些女性就会隐瞒自己的身份,出去自愿和男人发生关系,如果男人被抓住,也会构成犯罪,只不过不是强奸罪,而是破坏军婚,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即使女性自愿和男人发生关系,该怎么避免,男性构成犯罪了?
对于男性来说,即使女性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但是,前提是自己一定要知道,女性的实际年龄。
要不然,你还在憧憬着美好,却因为其他原因,自己就构成了犯罪。
总结如下
即使女方自愿和男人发生关系,除了两种特殊的情况,男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尤其是女性未满14周岁,男性会被指认为强奸罪。
强奸罪不仅仅是违背女性的主观意愿,而是还有其他的原因,奉劝大家,对于婚姻一定要品行且珍惜,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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