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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笔记——第六、七章 道德总原则和公正

伦理学导论笔记——第六、七章 道德总原则和公正

作者: 孟浪之言 | 来源:发表于2017-08-04 16:21 被阅读44次

    伦理学导论

    第六章 善:道德总原则

    本章提要:无私利他的正道德价值最高,是伦理行为最高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高原则,是善的最高原则,是至善;单纯利己的道德价值最低,是伦理行为最低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低原则,是善的最低原则,是最低的善;为己利他是利他与利己的混合境界,其道德价值介于无私利他与单纯利己之间,是伦理行为基本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基本原则,是善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善。利他主义(其代表主要是儒家、墨家、康德和基督教)否定为己利他和单纯利己,而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合理利己主义(其代表主要是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老子、韩非、梁启超)否定无私利他和单纯利己,而把为己利他奉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准则;个人主义(其代表主要是尼采、海德格尔、萨特、杨朱、庄子)否定无私利他或为己利他,而把单纯利己奉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标准。所以,利他主义与合理利己主义以及个人主义不过是分别夸大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而堕入谬误的片面化真理而已。

    1、人性之善恶:人性善恶学说

    2、全部人性之善恶:善恶总原则

    3、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道德总原则理论

    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是道德的三大总原则。利他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是对道德三大总原则的堕入谬误的片面化真理而已。

    无私利他是最高的善,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单纯利己是最低的善,具有最低的道德价值;为己利他介于无私利他和单纯利己之间,是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基本的善。无私利他是至善,完全的善。为己利他不是完全的善,那么为己利他的除了善之外,还有什么呢?或者恶,或者无善无恶。比如买卖者为了长远利益,选择诚实守信,那么当某种投机倒把具有更大的利益时,他可能背叛诚实守信这个原则。因此,为己利他是一种不可靠的容易败坏的善,其不可靠的根源是其中为己部分的意志。那么与其说为己利它是基本的善,不如说它是不可靠的伪善。

    一个一直利己的人,我们了解这个人,在危难时刻知道不可求助这个人,因此利己的人不害人并让他人知道他是利己的,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善,因为他不为了善的好名声而做出伪善的事。这样的人甚至比为己利他的人还要好些,道德价值应当更要高些。比如在一场大灾难,比如地震海啸面前,那些为己利他的人,人们因为信任他们而在危难时刻求助他们,但此时他们露出了为己的本质,不提供帮助,导致求助者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机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相比于为己不害他的真实,为己利他的伪善不见得有比单纯利己更高的道德价值。

    在这里,无论是无私利他、单纯利己、为己利他都不是善的最高标准,只能是善或者恶的某种分类,可能连分类都不一定是合理的分类。比如真诚是一个普世的道德准则,因为只有真诚才能使他人了解你,看穿你,对你有正确的认识,不至于因不了解你而做出错误的决定。那么,为己利他以利己之心做着利他的事,是一种违背了真诚原则的恶,而作者却说这是基本的善!

    为己利他是伪善的恶,单纯利己只要不害他就不一定是恶。无私利他是善的,但确实是最高原则?无私利他是一种善的准则,但还不配称为最高原则。无私即不考虑己,不是因为自己的喜爱而利他,不是因为他人的愉悦而利他,总之,无私的意思就是不因为自己的任何利益或者感情而施行。在这个意义上,单纯为了利他而利他,确实是善的行为,也可以勉强称作一个善的准则。但是称为至善,就有点困难了。无私利他包含了我和他,在没有他的时候,就无所谓无私利他了。比如,爱惜自己的身体是一种善,却不是无私利他,而是利己。通过无私利他不能得出善的行为应该如何,所以无私利他顶多是善的准则,与不可撒谎、爱惜身体等道德准则处于同一水平,而不能称为道德的最高准则。

    我们说一个道德准则是最高准则,意思是,依靠这个准则,可以推出其他的道德原则,或者这个准则可以做为其他准则是否道德的依据,而不是说它的价值看起来很大,覆盖面很广,就说它是最高的。

    第七章 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公正或正义是今日世界性热点问题,又是伦理学及其在政治学和法理学以及经济学中的应用性的跨学科难题。

    一、等利害交换:公正总原则

    二、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公正根本原则

    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只应该是对他所负有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负有的义务只应该是对他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换。

    权力与义务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

    三、贡献原则: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完善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必须具有公正根本原则所没有的新东西,即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与依据。

    那么,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和依据究竟是什么?无疑是贡献: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这就是所谓“贡献原则”。

    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

    权利和权力是有区别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给其管辖下的公民的,权力是某种职业或者岗位所能调动的资源。

    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同一权利对不同的人应当是无差别的。比如人身自由权,在平民和国家元首是一致的,不会因为其是国家元首就多些,是普通民众就少些;比如对一元钱和一亿元钱的财产权是一致的,不会因为一亿元比一元钱多很多,财产权就大很多,两者一样的都是不可侵犯的;比如选举权,每个人都只有一票,不会因为你很有钱,你的选举权就大些,选票就多些。所以,和贡献成正比的不能是权利的大小,因为权利无大小。如果权利有大小,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有钱的人选票多,没钱的选票少;街头大妈的一元钱不被保护,别墅里的一亿元才被保护;平民受欺辱不能伸张,国家元首却不可冒犯,这是公正的缺失。如果作者说的是贡献的大小是与权利的大小成正比,那么作者预设的本身就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

    那么只能是,权利的多少。没有孩子,就没有抚养权;没有成年,就没有选举权;没有参加劳动,就没有劳动权……权利必定包含这义务。权利不能随意赋予,应当是条件达成,有这样的义务后,才有这样的权利。根据贡献分配权利,实际上蕴含着根据贡献分配义务。难道说贡献越大,义务越大,责任越大?那么,牛顿、爱因斯坦等对社会产生过极大贡献的科学家将要承担怎样大的义务,这样大的义务对应的又是怎样的权利,不可想象。

    所以“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不仅不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甚至与社会公正的本义相悖。

    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因为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而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之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个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依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和权利的依据

    所谓潜在贡献,也就是才能、品德等自身的、内在的贡献因素和运气、出身等,非自身的、外在的贡献因素,就是导致贡献的因素、原因,是尚未作出但行将作出的贡献,是可能状态的贡献。反之,实在贡献则是德才、运气、出身诸贡献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已经做出来的贡献,是显示状态的贡献。职务、地位、权利等权利的分配,往往应该依据每个人的潜在贡献,但并非应该依据任何潜在贡献:不应该依据运气、出身等外在贡献因素;只应该依据品德和才能两大内在贡献因素。

    作者似乎将公正理解为付出与报酬的平衡,即贡献与社会的回报平衡。用“索取”这个词表示社会给人的回报,总觉得有失妥当。

    四、平等:最重要的公正

    1、平等总原则

    基本权利绝对的、完全的平等

    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份子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正因如此,基本权利才被叫做“人权”。而且,每个人结成人类社会与结成其他集体有所不同:每个人只要一生下来,就自然的、不可选择的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成为人类社会以股东。所以,基本权利是人人与生俱来、自然赋予的:天赋人权。

    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

    即谁的贡献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但贡献与非基本权利之间的比例却是相同的,平等的。

    什么是非基本权利?无论它是什么,社会贡献的大的人可以享有更多的财富和名声或者权力,但是他所拥有的权利应当与最普通的人一致。

    2、政治平等原则

    一方面,每个人不论具体政治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的享有政治自由,以及完全平等的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利从而完全平等的共同决定国家的政治命运;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因其具体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而应该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从而使每个人所担任的政治职务的不平等与自己的政治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完全平等。

    3、经济平等原则

    一方面,每个人不论劳动多少、贡献如何,都应该按人类基本物质需要完全平等的分配基本经济权利(即按需分配);另一方面,则应按每个人所贡献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配个他含有同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非基本经济权利,以便使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贡献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平等的比例完全平等(即按劳分配)。

    4、机会平等原则

    社会所提供的发展才德、做出贡献、竞争职务和地位以及权利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每个人的人权,应该人人完全平等。反之,家庭、天赋、运气等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则是幸运者的个人权利,无论如何不平等,他人都无权干涉;但幸运者利用较多机会所创获的较多权利,却因较多的利用了共同资源“社会合作”而应该补偿给机会较少者以相应权利。

    (本书还有剩下几章,但是后续内容较为散乱,缺乏体系,所以不做笔记)

    *书本信息:伦理学导论(ISBN 9787-7-309-06189-5)

    *笔体体例:引用部分为书本原文摘取或内容总结,正文部分为个人理解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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