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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讼阅读]之股东到期未实缴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前是法定资本制),针对未如期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一般有如下解决方案:
①限期实缴及利息:已实缴股东应书面向到期未实缴股东明确诉求,并予以明确期限,以帮助之后可能采用的方案三。
②限制股东部分股东权利: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这里的“合理”是指:仅是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等的范围内限制其相应权利。
法律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仅限于“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③股东除名:是对于瑕疵股东最为严格的惩罚方式,范围仅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必须以书面方式先向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前置催告程序。
催告中的“合理期限”法律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建议利用公司章程,对于合理期限作出约定。
股东除名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股东应该排除瑕疵出资股东。
2.[无讼阅读]之《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律师视角
⑥争点整理:通过对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后得出的案件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
作为代理律师,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以便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就能够对争点整理形成初步的印象,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确定争点,以提高庭审效率。同时,尽可能地对争点做出预判并围绕预判做好相应的预案,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助于就此赢得委托人和法官对律师作用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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