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而战争没有爆发,我们失去的可能只是黄金。但如果我们事先没有做好准备而战争爆发了,我们失去的将是整个大英帝国。——丘吉尔
瑞士人:“迈出右脚是一位公民,迈出左脚是一名战士。”
有人说,当今的反腐是一场“人心争夺战”,是党心与民心的“进一步握手”。
世界上特立独行的人为什么这么少?原因有二。一是懒惰,因为一个人要对自己负责,真正实现自己,成为一个独特的自己,是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的,许多人怕吃苦,怕麻烦,就宁愿放松自己,做一个平庸的人。二是怯懦,因为在一个大家都平庸的环境里,少数人若仍要追求优秀和独特,就会遭到讥笑、嫉妒甚至迫害,于是为了自保而退缩,违心地随大流。
衡量职业好坏的标准:一,有强烈的兴趣,甚至到了不给钱也一定要干的程度;二,有明晰的意义感,确信自己的生命价值借此得到了实现;三,能够靠它养活自己。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死角,自己走不出去,别人也走不进来。每个人心中都一个名字,无论是深是浅,都是今生无法忘记的牵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无讼阅读]之关于合同审核:
主体履约能力: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照,以便日后纠纷使用,尤其是个人,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明经常居住地等身份信息。
付款:发票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依据,一定要着重强调,建议要求在付款前提供。理想状态下,最好约定分期付款,尾款留一部分在验收完成后支付,以确保交付内容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继续处理,不存在不着急收钱没动力的情形。
违约责任约定:作者认为概括式+列举式,是较为妥当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对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何种情形视为违约,会让可能的违约方对违约后果有明确的数字化认识和预期,以便其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的决定。对于其他合同约定及附属义务的,通过概括式列列举,统一兜底所有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免极其个别的“法盲”领导认为没约定即视为无需承担责任。
争议解决: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在于①二者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不同,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和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刑事案件等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应通过诉讼解决。②仲裁的适用,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自愿达成合意,并明确仲裁机构。而诉讼的适用,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起诉。③审理人员不同,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可能是律师、学者、业界专家等。诉讼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④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且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诉讼一方面有明确的程序时间限制,且一审不服还可以二审、再审。
诉讼是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出于法院层级设置的明确性,基层法院深入性,诉讼必然会面对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解决问题,当然,很多时候诉讼只是促使双方继续谈判的一个手段。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需要在合同中或者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选择仲裁处理纠纷,并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由于仲裁机构并非在全国各个省份市区都有,因此如果小型非专业标的的合同,从经济成本考虑,建议不选择仲裁。如果案件性质过于复杂,利益牵涉重大,也不建议适用仲裁,因为仲裁本身的强制执行力上有限制,必须通过法律来实行,且一裁终决,如果诉讼结果不理想,基本再难翻盘。
管辖约定:管辖可以确定案件在哪里审理,提起管辖权异议可以推迟案件的审理。因此,管辖的约定需要艺术的处理。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管辖。前述,对于实际经营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原告结合合同等去举证。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一是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去确认管辖,二是管辖法定,可能不利于原告。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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