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是对范畴表的形而上学阐明,本节(12节)致力于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
传统形而上学的观念体现在经院哲学家所推崇的一个命题:“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即认为任何一个对象都必须要有这三个方面:单一性、真实性和完备性。
关于“善”,中国的善是道德意义上的good,西方文明的善是完备意义上的complete,前者是实质正义,后者是形式正义的思维。形式即本质,形式正义是最高的正义。奥古斯丁说恶是善的缺失,这是在是否整全、完备的角度来看待善恶。
上述一种规定只是肯定了一条形式逻辑的原则,只是知识的规定,而非事物本身的规定;知识的基础是量的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传统形而上学将量的范畴误用为质的范畴,本来是形式意义上的东西变成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属性。而在康德这里,自在之物不可认识,仅凭形式逻辑就认识一个对象也不可能。
经院哲学家利用这条原则推断灵魂、宇宙整体和上帝的存在,康德认为这种证明只是一种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因为它们对这些超验对象只有一些逻辑上的概念,并不打算诉之于任何经验,因而并未超出逻辑概念的循环之外。经院学者提出“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这一原则时,他们心目中正是想着这样的先验理念,即一切有条件者的全部条件的总体性概念(理性在形式逻辑的条件追溯中所趋向的一个最高的无条件者或者总体性的概念),并用这种概念来解释如灵魂、宇宙和上帝之类的概念,也就是把这种逻辑上的理念误当作本体论上的客观对象。
“这些被以为是事物的先验谓词,只不过是对所有事物的知识的一般逻辑要求和标准,这种知识的基础是量的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
这里的“先验谓词”是指我先天地断言一个对象的属性,把谓词当作事物的性质先天地加在一个我没有任何经验的对象身上。这是理性派惯用的独断论手法,就是从逻辑上首先提出一个原则:一切东西都⋯⋯,然后把这个普遍概念先验地加在某个对象上,尽管这个对象并没有给子我们,甚至永远也不可能给予我们。他们认为虽然这个对象超出了所有一切可能经验的范围,但我可以通过一种逻辑规则而先天地断言它的某种性质。所以这三个概念也都被以为是某种客观事物的先验谓词,可以把“一、真、善”先验地赋予客观事物。但其实这三个概念只是对有关对象的知识的先验逻辑上的要求,即它们使得一般对象的知识成为可能,但它们本身并不成为对象本身的规定,它们只是知识的规定,而不是事物的规定。例如在有关上帝的本体论证明中,“上帝存在”就是一个分析论证,上帝的概念中已经包含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善全在的,因此上帝必定实存。认可这种本体论证明的人就是把本来是分析性的知识当作综合性的判断,是用逻辑的法则偷换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法则,完成了一种误用,因为逻辑上的真还不等于事实上的真。。
把量的范畴转化为一种质的概念是经院哲学家们的一个技巧,他们不谈量,只谈概念的性质,一个概念推出的真实结论越多,它就越真实。他们不管概念的量的规定,只管概念中所包含的东西是多还是少,比如“存在”也可以归结为一个属性,不是从量上来理解,存在于哪些地方、哪些时候,而是理解为一种性质,又把这种性质归于上帝的概念,就说上帝概念肯定包含有上帝的存在,否则上帝的概念就会自相矛盾:连存在都不具备的上帝概念怎么能说是一个最完满的概念呢?要使它不自相矛盾,就必须把“存在”当作上帝这个概念中的一个分概念,一个真实的结论。
经院哲学家只关注概念的质,而不关心由同质性所建立起来的量的关系,因而不可能建立起经验性的概念和经验知识。所以康德认为,对“无论何物都是一,是真,是善”这条经院派的原则其实只限定在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上,在自然界中的运用只不过是一种误用,它并不像真正的范畴那样可以由此构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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