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肖像权的问题,我已经写过两篇文章,《在自媒体上发布载有别人肖像的图片——这样合法吗?》、《全民皆可拍的时代,《民法典》有关肖像权的规定滞后了!》,感觉还有东西可挖,所以我接下来写第三篇文章。这篇文章写作方向有所不同,目前我是没有结论的,就靠往下写找结论。
在社会生活当中,肖像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肖像权的作用是什么?简单来说,肖像权是为了保护肖像权人在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用非专业的、能接受的语言来说,就是“我的肖像我做主”。
有一个问题:拿手机随便拍一个人的照片,法律上会有什么评价?这个拍照行为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实施起来是没障碍的,相信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不会去想这个问题,因为太简单了,直接拍就行了。但不是“我的肖像我做主”吗?我不同意我的形象被你的摄像头捕捉,你还拍我?特别是一些娱乐明星可能深有感触,明明自己不想被别人拍照,别人还就拿着手机不停的跟拍,气得有些明星要砸别人的手机。这样的场景说明,肖像权的创设与现实生活并没有完全契合。
所以进一步思考“我的肖像我做主”,做主的是什么内容?首先,做主的是肖像当中的精神利益。也就是说,对方不能玷污、毁损我的肖像。最近有一位画家画的袁隆平院士的头像成为热点,网评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没看过的可以搜一下关键词,就可以看到有关内容)。我觉得这个例子可以体现出不能用玷污、毁损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内容。其次,做主的是肖像当中的物质利益,换句话说,做主的是肖像当中包含的商业价值。最近因为嫖娼被警方通报的娱乐明星(名字我就不提了),在事发之前,广告代言费多么可观呀,英俊的脸庞、完美的体型,大幅照片屹立在商场当中,而嫖娼事件被通报后,商家纷纷与其解约,这一前一后可以看得出来很多问题,当然肖像的商业价值怎么落差这么大,也值得思考。
再回到那个能不能随便拿手机拍别人的问题。既然做主的是肖像当中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随便拿手机拍别人有没有影响别人在自身肖像当中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
《民法典》里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上是对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也存在合理实施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这些情形如下:(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 )。
《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前述规定与肖像权人在肖像当中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保护在范围上重合程度有多少,换句话说,《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前述规定是一个圆,肖像权人在肖像当中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是另一个圆,二者的重合度是多少呢?
好了,问题渐渐明朗了。
注:
1、为了写这篇文章,我查阅了魏振瀛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第四版)有关内容。
2、《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本文及另外两篇文章当中的简称。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