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赠予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在相关性行为完成后,是否需要登记或其他行为才能拥有股权,对此的考虑是:
1、以出资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的基础是公司的存在,股东出资后,如公司尚未设立,那这里只能算作出资,而不具有股权,只有在公司已发设立登记后,出资人才拥有股东地位,并拥有股权。但公司成立前出资人仍然会承担相应义务。首先,根据《公司法》第94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感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股权在当事人间发生转让的效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3条,转让后未变更股东名册或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权转让的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
3、以继承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即成为遗产。若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且合法继承人仅为一人,则其于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取得股权;如合法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遗产经依法分配后,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取得股权。之后,公司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应通知公司,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存在的问题在于,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股权赠予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个人观点是不可以,赠与合同签订后,股权发生转移,不满足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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