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今天打算写写阿里,但是看到了另外一些事,有了一个想法。
今天,起诉朱军性骚扰的女主弦子,发布了几条关于朱军的视频。视频显示,朱军在不同场合对不同女性做了不合适的事情。一位博主评论,虽然法律上对于朱军如何判断还不清楚。但是根据一个人的一贯行为,朱军性骚扰在他眼中已经确凿。
然而我却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即事实上的性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和人们认知的行为,其实是有很大区别的。
虽然我们总觉得法律是底线,但是在涉及性犯罪领域,真正能够定罪的并不多。或许有证据力的问题,或许有检察官起诉的问题。爱泼斯坦案件中,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的(公开)的理由是,这可以让爱泼斯坦认罪。而之前大强子的案例,不起诉的一个原因是女方电话提到金钱补偿。在这里,辩方或许可以使用reasonable doubt来应对检方,而目前检方或许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或者认为花费精力做不合适)。所以无论是大强子还是爱泼斯坦,法律上的结果更多是妥协的结果。
无可辩驳的其实是事实上的行为。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证据湮灭。而人类的陈述,又远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可靠。所以事实上的行为,很难还原,无法成为判断的依据。爱泼斯坦案件中,他的前律师和一位被traffic的女性互相指责诽谤。女性受害者在镜头面前表示她被律师性侵,律师则在镜头前否认。事实如何,无法还原。
而我们的看法,是认知上的行为。我们在网上battle的,也是这些。他们基于我们看到的事实和自己的逻辑。比如前面提到那位博主,他认为朱军做了,但是评论了有人持反对意见。
其实厘清这三个,有助于我们在吵架/围观吵架时更冷静。当然其实也没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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