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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作者: 夏木良 | 来源:发表于2022-05-19 11:47 被阅读0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字347号民事判决

    判决要旨:

    当事人以其自身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无效规则的适用。

    法院论证:

    华诚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中铁公司按约履行合同而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华诚公司一起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信用,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诉行为。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综上所述,华诚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华诚公司关于其与中铁公司于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学理分析:

    本案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了无效规则的适用。实际上是用基本原则纠正制定法规则适用的不当结果。“在个案中,适用具体规则在结果上违背社会正义时,不适用具体规则,而改用基本原则裁判。"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决定了其仅能保障通常、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少数情况,规则的适用将产生不正义的后果,导致法律走向正义的反面。即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这个时候需要用原则予以修正。

    达到什么程度可以排除具体规则适用的结果,而适用基本原则予以修正,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防止权力滥用和为所欲为的解释。

    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制定法与正义矛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须屈服于正义。所以在证明规则与正义的矛盾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程度,应尽到论证义务。

    ——《民事判例百选》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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