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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法律条文该不该越详尽越好

读书札记|法律条文该不该越详尽越好

作者: 稻粱谋 | 来源:发表于2022-06-14 17:43 被阅读0次

          2000多年前,古罗马曾发生过一起“鸵鸟伤人案”。案情很简单:A养的一只鸵鸟把B弄伤了。案子打到法庭后,法官感到十分棘手。因为当时的法律只规定了“四足动物伤人由其所有人负责”,而伤人的鸵鸟是两足动物。如果判决鸵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判决鸵鸟主人无须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毕竟B受到了伤害,而且责任人非常清楚。

          该怎么判?

    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

          不知当时的人们如何看待法律与事实的冲突,但如果放在两千年后的今天,大陆法系的法官大约会依法判决鸵鸟主人无须承担责任,然后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对受伤的B给予补助救济,而社会舆论会普遍责怪立法过于粗糙,要求尽快修订法律,并制定得尽可能完备一点。

          但任何法律都会滞后,因为立法时的人们难以预测到未来的变化。比如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只规定了总统是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而没有空军,因为18世纪时还没有飞机。那是否意味着在《宪法》修订前,总统就不能统率空军呢?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追求的普遍性约束,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各种稀奇古怪的例外情形。《想点大事》就介绍过这样一个案例:     

          1887年,四名商人状告纽约港的一名海关税收员,因为他们从西印度群岛进口了一批西红柿,而在抵达纽约港的时候,这批西红柿被征收了10%的关税。纽约海关征税的依据是美国1883年《关税法》里的规定,即对于蔬菜征收关税,水果则可以免缴。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不是水果,因此商人应该依法缴税。

          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

            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最后一致判决,西红柿应该被列为蔬菜,征收关税。理由是在日常生活中,蔬菜更多的是一种烹饪上的分类,而不是植物学上的分类。在西餐中,西红柿与土豆、胡萝卜、卷心菜、芹菜、生菜等一样,配合主菜被人们食用,但它几乎不会像水果一样被放在甜品里食用,因此西红柿应当被算作蔬菜。

          但是今天有一种小西红柿(又称:圣女果)分明就是水果,因为人们很少将它与土豆、生菜、洋葱一类的蔬菜加工烹饪。因此上面这个案子如果放到今天,大法官一定还会将小西红柿排除在征收关税之外。

          有人可能疑惑,这“西红柿征税案”发生在一百多年前,现在来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吗?答案是肯定的。我来举个例,高速公路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过路费,规定凡是列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新鲜瓜类(冬瓜、南瓜、丝瓜、黄瓜、瓠瓜、苦瓜、甜瓜),活禽畜类……免费。规定看似得很详尽了,但是网上还是爆出许多纠纷,源于对什么是鲜活农产品的认知差异。2021月4月,黄先生拉了一车反季节白菜经过陕西省长武县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征收了1166元过路费。车主为保持新鲜,没有把白菜外面的老叶子去掉,白菜看起来就不那么新鲜了,因此收费人员不认为是“新鲜”农产品,不予免费。2021月5月,另有一大货车司机拉着一车莴苣走南京高速公路,竟然也被收费了,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的理由是这一车全部去掉了叶子的莴苣,属于深加工产品,而按照规定深加工产品不能免费,因此就收取了过路费。你看,对什么是新鲜,什么是深加工产品,人们还是会存在分歧。

    去掉了叶子的莴笋算不算深加工?

          因此如果要求法律条文清楚明白越详尽越好,那么鲜活农产品免过路费的规则,还必须阐述清楚何为“鲜活”,何为“深加工”,即便如此也难以穷尽所有,并且成千上万种水果、蔬菜,如果在法律里逐个进行界定,每出一个新品种就重新界定一次,法律就得年年修、月月改,这既不现实,又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问题的症结在哪?人类的法律都是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而语言本身就具有“模糊性”,比如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中的鲜活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就有不同的理解。能不能把它界定清楚点?但从理论上来看,几乎无法做到。因为法律普遍性适用的特点注定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否则法律根本无法被制定出来。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那么什么叫“必要”?究竟公司要提供什么样的会议室或者活动场所才符合“必要”的条件?假如规定清楚,法律就失去了灵活性,而没法应对变化多端的现实了。

            在人们眼里,现行法律都很滞后,那法律能不能走在时代的前列?法律追求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通俗地说就是长治久安。从法律产生的渊源来看,法律是对既有社会秩序的概括总结,而绝不是创造。因此西谚云“法律是被发现和宣示的”。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法律如此“模糊”,那法官如何判案,岂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了?其实不然。回过头再来看看“鸵鸟伤人案”,法官是如何判案的?法官就运用了类比思维,判决鸵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的推理如下:“鸵鸟”当然不是“四足动物”,但法律的立法意图在于“动物的主人应当对其动物的行为负责”。从这个立法目的出发,两足的鸵鸟和四足的兽类(马、牛、羊等)没有本质区别,它们在能够伤人这个问题上没什么区别,因此纠结于两足和四足动物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从这个2000年前的判例可以看出,法律调节对象的普遍性,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法律文本不可能事无巨细,尽善尽美,因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都不可能任性而为。首先,他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其次,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遵循先例,除非有在极其充分的理由推翻先例,即便换了法官来也不行,不能换了法官,就要换思想、换规则。所以我们在看英美律政剧时,就经常看到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引经据典,有时引述的判例居然是一两百年前的。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采取的是以成文法典来限制“法官造法”(即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种思维方式

        《想点大事》这本书里还介绍了许多有趣的案例,大的有在万米高空的飞机上送达起诉书,小的有在小区里为啥不能晾晒铺盖,律所为啥不能打广告等等,解析背后的法律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打官司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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