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下闲逛,过一公厕,见一牵狗女士被拒入内。女子与管理员剑拔弩张,互不相让。
女子以为,“爱子”乖巧可爱,从不伤人,二者如厕即出,无碍大雅。
管理员雄踞其道,丝毫不让,大有狗儿必不可入之势。
然女子笃信,法无禁处即可为。公厕无此禁令,有何不可?
“不让便是不让!”纵女子腹有万语,管理者只此一言。
二人争执半晌,胜负难分。见拗她不过,女子忿忿而出,心绪难平;口中喃喃数语,亦不乏厥词,负气道:“伤自尊矣。”
余听之,大为不解。伤人乎?抑伤狗乎?
管理者恪尽职守,此女子据理力争。乍看之下,二人皆无过错,然何至此焉?
余细究之,窥端倪一二。
管理员师出有名,然态度实有偏激,若稍降辞色,应能免此一战。
女子似有理有据,实理亏多矣。其因“爱子”而受辱,然不思己过,反怒他人,本就无理。
再者,法无禁处即可为?非也!
公厕为公共之所,人群熙攘,纵其“爱子”乖巧可爱,未尝伤人,然市内恐狗者多如簇也,如厕则胆战心惊,孰人愿之?
视宠为亲,其情可解,然因一己之私欲,强他人而遂己愿,实不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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