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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

作者: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7-17 00:57 被阅读0次

    除大多数税收收入外,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还包括“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代垫”的运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5)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与退回

    (1)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以旧换新:

    (1)非金银首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新货物的销售价格=实际收取的价款+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实际收取的价款=新货物的销售价格-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进项税额——可抵扣

    凭票抵扣、“农产品”的抵扣政策、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营改增特殊项目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1)直接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

    (2)计算转出

    存货: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

    服务(以运费为例):

    进项税额转出=运费*9%

    购入“免税”农产品: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0%)*10%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9%)*9%

    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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