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趁一人闲暇,看了一部评分很高的电影--《绿皮书》。电影很精彩,两个小时的内容足以引起对提升内在修养、外在处事方式,以及大环境下人权主义问题的深刻思考。作为一个法律人,观影中注意到电影的后半段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一起诉讼,遂有此文。
故事当中,音乐家唐•雪利在伯明翰最后一场音乐演出之前,因自己为黑人身份而不能进入伯明翰酒店就餐,故放弃该次演出。从电影中可以看出,该酒店就此次音乐会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付出较大成本,包括营销宣传、门票售卖、钢琴订购等成本。问题在于,如伯明翰酒店起诉唐•雪利违约,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换一种问法,唐•雪利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我不懂美国法律,无法判断美国法院对于该事件的看法,所以只能假设该事件如发生在国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结合该案来看,核心点在于是否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在一般的合作交易过程中,经济效益是合作产生的首要前提,所以严格从合同法意义上来讲,该案中双方的合作完全可以正常进行,并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唐•雪利无权单方解除。但结合该案来看,唐•雪利对外开展音乐会实际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作为国际顶级音乐大师,之所以远离经济发达地区前往偏远的美国南方巡回开展音乐会,实际上更多是出于公益和其社会意义,即志在改变黑人在美国人心中的社会地位,为黑人争取更多的机会、更高的社会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讲,伯明翰酒店所谓禁止黑人入内就餐的传统习惯恰好与唐•雪利开展音乐会的初衷相左,故其单方解除合同有一定的合理性。
分析这么多,终归要回归现实,如现实真有发生,估计国内的判决多半是支持酒店的诉求,至于唐•雪利,则告知其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另行起诉。相较而言,美国在人的价值方面略有侧重,裁判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冯明超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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