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但实际上,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不仅有书面变更,也包括实际履行变更。书面变更合同是指通过书面明示的方式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修改劳动合同的工资、工作时间等内容、修改和订立补充条款等都属于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示变更劳动合的内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是指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合同内容或者条款的变更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仍按此种方式实际履行行为就是对变更内容的默认。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不仅仅只有通过书面形式才可以变更,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也可以变更。但书面变更对维护双方的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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