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2.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要修改的条款和变更理由,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即可就有关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生效。
3.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变更合同时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依法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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