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了几天,又接到女记者的电话,这回是我先问她了。
“了解过法律常识了吧,”不紧不慢地问女记者,“还坚持张**是诈骗犯的说法吗?”
“嗯,没有啦。”女记者情绪不高的应到。
“采访任务完成了吗,稿件交了?”有些打趣接着道。
“没有,还没有。”女记者有些沮丧。
“其实,你可以选择从另外一个角度报道这事儿。”自以为是的给女记者出主意,“比如说,提示社会名流`、演艺明星,认真履行捐赠的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是的,从这个角度报道确实很有意义。”女记者平静地说,“能不能请教您一个问题?”
“好啊,你说。”喜欢回答提问,显示自己有学问似乎也是当教师的职业病。
“您说赠与合同的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吗?”女记者虚心的请教。
“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之一。”看来,女记者做了一些功课,可以进行一些专业上的交流。
“那么,如果张**没有履行她向灾区捐款的承诺,是不是意味着她对灾区有欠款。”女记者继续发问。
“话不能这么说,准确的说,张**有违约行为。然而,她是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还要看赠与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继续认真的解释。“法律并不强制受赠人必须追究出赠人的违约责任。”
“明白了,”女记者突然间兴奋起来,茅塞顿开的那种。“那我明白了,违约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吧,那她就是欠债人,对吧!”
“嗯,严格来说,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讲,也可以归纳为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不得不再次解释,怎么就觉得各说各的,不在一个频道。
然而,女记者却兴奋地挂断了电话。
2.
几天以后,女记者寄来一张报纸,上边有她写的报道。仔细看过后,禁不住眉头紧皱。
谁能想到,那位女记者竟然在报道中写到:据法学界的专家称,张**欠下了灾区人民一笔债!
拜托,有没有搞错,您这位美女记者到底写的是什么!
“还好,报道中没有提到我的名字,不然砖家这个名头一定会扣在我的头上。”后怕的拍拍胸口。
全系教师会上抽时间讲了这事儿,近来,来采访的记者不少,望大家小心谨慎,防火、防盗,防……
大家聚精会神的听着,到最后全场哄堂大笑。
有个同事是当红明星工作室的法律顾问,开玩笑的扬言,要让娱乐圈都知道那个“砖家”是谁。两个年轻教师笑嘻嘻的索要事发全过程,说是要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评价那个诈捐事件以及“砖家”观点。
总之,在座的人中,没有一个认为报道中的这句话是懂专业的专家应有的言论,这个年轻的女记者太能扯啦!
3.
时间过去了大半年,女记者突然又一次打来电话。这次,她来电询问我国加入的保护妇女儿童条约的一些情况。
鉴于上一次她的报道不实的结果,不疼不痒的回答了她的提问,几乎就是复述主流观点,没有任何亮点,毫无新闻报道的价值。通话不过十几分钟,便草草了事挂断电话。
女记者的这次采访没有见报,不过,她对法学专业方面的解读令人刮目相看。显然她的法学专业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
4.
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忙碌当中早已把这位偶尔打来电话采访,却从未谋面的女记者忘得干干净净,对她的记忆停留在春节时的拜年短信。
退休之前,又是突然的接到她的电话。这次采访,她要了解我国刑法取消“奸淫幼女罪”的情况。交流中,如数家珍般摆明各种学术观点,各国有关立法的情况。当然,她希望得到更加深刻地学术观点,用来支撑、解释我国刑法修订的做法。
举着手机听着女记者侃侃而谈,这时的她早已没有了初次采访时的青涩,熟悉掌握了相关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且,已经有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士别三百日必须刮目相看!“心中禁不住的感叹。说实话,刑法学不是我的学术领域,以前,女记者的问题我那点刑法学底子还能够应付。现在,真的是对付不下去了。
很直率的告诉女记者,她的问题我解答不了。不过,系里刚进来了几位博士教师,其中有个是香港大学的刑法学博士,女记者的提问刚巧就是这位博士的学位论文题目。
我告诉她们两人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让她们直接沟通交流。这以后没过多久,我便退休了。
5.
时间过得真快,来年的春节就要到了。
拜年短信中,分别收到了女记者、系里刑法学博士的短信。女记者写到:“感谢您使我了解了法学专业,新的一年……“刑法学博士写到:“感谢您的推荐,新的一年……”
偶尔与同事打听系里的情况,得知系里张罗的几次刑法学研讨会,都有一位女记者参会。而且,还做了主题发言。看来,这位女记者成熟、成长起来了。
有点遗憾的是……对于这位女记者,只闻其声,未曾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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