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作为其与被告杨x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已经过开庭审理,现本代理人结合案件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的女儿xxx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首先,从庭审过程中,被告始终强调自己经济条件较好,但忽略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和关爱,而原告可以给孩子充分的陪伴。原告可以根据孩子意愿让其选择在家或者随原告去珠海生活,目的在于始终能陪伴孩子成长,如果孩子随原告去珠海,珠海作为广东地区治安最好、居民幸福感最强的地区,能给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外部条件。此外,原告也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其在珠海一家餐饮店担任店长,每个月工资将近5000元,原告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反观被告,只顾工作,完全将孩子由其父母照顾,也没有陪伴孩子,如果孩子随其生活,孩子就成了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其次,被告是一个不懂得尊重、感恩的人,如果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的道德观、价值观的形成极为不利。从双方的qq聊天记录可知,被告仅是认为原告没有出钱购买车辆、房屋,所以这些东西不是夫妻财产。事实上是原告因为生育照顾孩子直到2015年底才能出去工作,在此之前,原告没有收入,何以能为家里建房出钱?任何一个当过妈妈的人都深知女人要为生育孩子要作出很大的牺牲,更何况原告生育了两个孩子,所以在孩子尚小的时候,男方出去工作挣钱养家,女方在家带孩子是一种约定成俗的做法,也是由男女双方的社会属性、生理属性决定的。而被告无视原告的付出和牺牲,一方面责怪原告不能经常照顾孩子,一方面又讽刺原告不能挣钱,对原告过分苛责,没有给予原告任何关心和爱护。据原告所说,被告的母亲打骂原告时,被告从未帮原告说过一句好话,这也是双方婚姻最终走到末路的原因之一。现在两人的孩子还小,从考虑孩子的价值观、道德观养成的角度,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更为有利。
再次,原告提交的网络购物记录证明原告平时关心爱护孩子,为孩子买鞋子和买衣服。被告辩称衣物价值太少,但反过来被告,对于孩子的关心不能仅仅看为孩子购买的衣物价值的大小,更应看中的是原告的心意,证明即使在遥远的广东,原告作为母亲对自己的孩子是念念不忘的。反观被告,甚至连一件衣服都没为孩子买过,也没能证明其为孩子做过什么事情,何以能看出其关心孩子?另外,由于双方孩子是女儿,从对女儿今后的心理、生理成长更有利的角度,孩子归原告抚养为合适。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可见,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的情况综合认定。通过聊天记录,被告认可涉案车辆是其购买,经庭审调查,该车辆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但被告的父亲根本没有驾驶证,更无力购买该车辆,所以该车辆实际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内所建的xxx村的一栋二层房屋,属于无产权证,原告虽然未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该财产于婚内取得,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原告为这个家庭作出了很大的牺牲,但因为过于单纯、独立,出去打工后经济就没有再依赖被告,所以甚至未能掌握被告的任何财产线索,导致其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望贵院能够考虑能从尊重事实、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日 期: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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