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家庭暴力--持续,稳定的家庭暴力--称为虐待。
2,同居---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一不以夫妻名义,修改
3,仅仅解除同居 法院不受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起诉的应当受理。
4,违反1043家风家教家庭建设起诉法院不受理。
5,彩礼返还--没登记,登记未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6,补办登记婚姻效力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
7,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按照事实婚姻,之后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8,未登记结婚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9,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重婚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基层组织,未到婚龄的是其近亲属。禁止结婚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10无效婚姻在提起诉讼时消失的,法院不支持。
11,确认无效婚姻不允许撤诉,不适用调解,财产和孩子抚养可以调解,可以另行制作调解书。
12,无效婚姻应当将无效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无效婚姻的判决。
13,离婚和婚姻无效同时提起,应当先解决无效婚姻案件,再进行离婚。
14,在婚姻当事人死亡后也可以提出确认无效婚姻,可以生存一方提出,也可以利害关系人提出。
15,婚姻无效原告为利害关系人,被告为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生存一方。
16,重婚(均有结婚证)导致无效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前一个结婚的配偶)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7,除无效婚姻三种情形外,其余起诉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撤销登记的,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胁迫结婚当事人本人请求可撤销,对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19,可撤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152条第二款五年撤销权消失的的规定。
20,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从依法确认后,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1,依法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应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邮寄给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2,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从依法确认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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