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一不留神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据过期了,怎么办呢?下面三种方法,可让您的借据“起死回生”。
1999年2月12日,家住广东梅州市五华县的阿文向同村的昌伯借了3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给昌伯,写明借款期限为5个月,还约定了利率。据昌伯所言,此后数年内,他多次口头催促阿文还款,阿文总是以经济拮据为由搪塞,还款一事就这么悬而未决。
这一拖就是近20年。2018年3月,失望的昌伯携带借条,将阿文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文偿还3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在此前的庭审中,阿文辩称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处驳回昌伯的诉请。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发生借贷纠纷时,在3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截止前,债权人应注意催款方式并保存好证据,如可通过打电话录音、发短信催促、发律师函或找第三方证明等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保护时效。
但本案中昌伯虽然提出,自己曾多次口头向阿文催告还款,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定昌伯起诉时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昌伯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不光有留存借条等借款证据,同样重要的是三年诉讼时效,如果一旦出现变故,切记留存催还证据,重新算起三年时效,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正因为李某在借据上所加内容,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权反悔了。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之对应,鉴于钟某已在王先生的催款通知上签名,自然仍需担责。
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之举等同于重新确认还款义务,故邱女士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所以在打借条以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一旦过期,法院很大可能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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