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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优惠政策吗?

软件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优惠政策吗?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4-08 11:37 被阅读0次

软件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优惠政策吗?

问题详情:听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原来加计扣除75%上调至加计扣除100%。我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研发软件成功后对外销售以及提供软件定制服务等配套业务。

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优惠新政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的分类,贵公司的并不属于“制造业”,而是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贵公司主营业务不满足13号公告的规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贵公司研发费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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