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宣导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供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按照人民银行公司保险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我司将于5月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今年宣传月将以“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为主题, 我们将通过合规知识、法律条款、典型案例来分析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进一步展示给大家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防治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
手法分析:案例中,不法分子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借助高利息诱惑,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募集资金后以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赚取佣金。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不应轻信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增强防范意识;当看到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涉及投资理财、公众集资时,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基本特征
1.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3.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4.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5.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近年来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公开讲座、馈赠礼品等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4. 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等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等噱头吸引投资且许诺固定回报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办讲座吸引投资
6.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推介“投资项目”
7.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机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
8. 利用亲情诱骗,有些传销非法集资参与人,不惜利用亲情、地域关系编造谎言拉拢亲朋好友
9.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户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公布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2004]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5月至7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各级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我司积极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工作并建立工作小组,总分渠道密切配合,对重点问题、重点人员、重点客户开展风险排查,未发现违规情况。
目前,保监会已下发2018年宣传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排查,并做好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排查活动取得实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