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讲规则,法律关心善恶么?
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正义、保证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权。是一般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
问一个问题?
假设有两个村庄,一个被黑帮统治,收极其繁重的赋税,充满了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另一个呢,没有政府,也没有组织,人们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你会选择在哪个村庄里生活?
理性的选择是:那个被黑帮统治的村庄。因为中国有句古话叫“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
最糟糕的秩序也要好过没有秩序。
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比想象中大得多。
一个没有秩序的世界,守着家里的老婆、孩子、房子和钱不被别人抢了去吧。万一真被抢走了怎么办?你是不是要用更凶残的方式才能够抢回来?所有的社会分工、协作关系也就消失,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产业,也不会有文学、艺术、哲学、历史学等一系列的学科。没有社会秩序,整个社会就丧失了稳定的预期,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更谈不上了。
法律人的答案是,用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来维护秩序。规则是维护秩序的核心。
在法律人眼中,规则就是核心,遵守规则就是行事思考的第一重要原则。对于法律人来说,凡事讲规则,是一个特定的思维方式。
法哲学上曾经有个命题,叫“恶法非法”。但在法律人眼里,恶法也是法。在他们看来,不合理的规则也是规则,不合理的判决也必须服从。这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内的秩序平稳性。
逃奴的故事:斯托里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逃奴法案》虽然看起来非常邪恶,但它却符合了一个更大的宪法原则,那就是维护联邦统一,防止国家分崩离析。如果最高法院宣布《逃奴法案》无效,当时南北双方可能就打内战了,整个秩序就荡然无存了。
苏格拉底的死:苏格拉底说,他们的整个审判是完全依据雅典法律程序进行的,因此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我不同意这个判决,我也得服从。因为本来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已经是错了,给法律造成了伤害;如果我逃跑了,就会对法律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人人都这样,法律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秩序也会随之解体。
所以,关于自己面对这场死刑的态度,苏格拉底说了一句话作总结,叫做“守法即正义”
杨杨思:其实就是系统性思维,其实就是高维打击,其实就是更高视角,其实就是全局思维。
2.凡事讲权利-法律关心对错吗?
法律并不关心对错,而关心双方都具有哪些权利。
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不是评判是非对错,而是提供一个转化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能把道德争论,转化为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比如:堕胎,道德上和政治上争议不断。是每一次总统选举都要辩论的话题。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把这个道德争论转化成了两种法律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一方是女性的身体隐私权,另一方是胎儿的生命权。
在平衡了这两种权利之后,法院最终宣判,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女性和她的医生具有完全自主的堕胎权利,政府不得干涉;在中间三个月,政府可以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理由管制堕胎程序,比如说只允许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来做手术;在最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政府可以管制,甚至禁止堕胎。
杨杨思:怎么把有争议的事件,通过权利和流程来确定下来,其实,做其他事也是一样的,工程师要把设计师的思路去落地,变成民工也可以操作的东西,法律把争议转化成权利,这才是解决问题平息纷争的思路。我们解决日常纷争其实也是借鉴这个思路。
3.凡事讲程序,法律关心正义吗?
法律通过规则和权利,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纸面上的规则可能很模糊,而事实也可能是双方各有说法。面对这么多的不确定,法律如何让人们接受裁判的结果,解决纠纷呢?答案是:依靠程序。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人们经常说,辛普森案是牺牲了实质正义,却维护了程序正义。
辛普森一个案子就搞了整整9个月,经历上诉过程,一打就是好几年的也不稀奇。整个过程当中耗费的社会资源也是惊人的。目前,这两年美国的刑事案件,这样动用陪审团程序的,每年不到5%。绝大部分在开庭前都通过检察官和嫌疑人协商解决了。这就是法律人所说的“辩诉交易”。也就是说嫌疑人坦白,检察官从宽,达成的结果法院也认。
民事案件中和解的比例更高,有统计说,这两年美国仅有千分之六的案件用陪审团审判,比刑事案件还少了9成。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请注意,这里说的不是唯一一道防线,而是最后一道防线。
所以:不一定所有事件都走到法律层面,但是到法律层面,就要程序正义至上。
杨杨思:不是所有的事情一定要争个对错。连法律也做不到事事关注对错。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无论是私事还是公事,其实都还应该考虑性价比。比如争抢车道,比如无谓的事情上去争个高下。不是让大家去忍受,二是看什么事情,值不值得挣,值得争还要想想能不能挣得赢,所以要找制度,找依据,找文件去挣。
4.凡事讲终局,法律关心满意么?
程序是法律解决纠纷的制度化方案。
打官司,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如果没有得到想要的公平,就应该允许继续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将诉讼进行到底。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似乎天经地义,合情合理。
法律的回答就是不可以。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设置终审制度,来保证案件的结果都有终局性。
终局性意味着生效判决不可更改。
一旦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了,那就基本上不能更改了,事情就这么定了。
无论是美国的三审终审制,还是我们国家的二审终审制,都是这个意思。
对于法律人来说,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而是确定性。
法学家季卫东老师说过,终审判决就是事情“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
原因:法律很难像数学那样有标准答案。如果一个案子审了几次,结果都不一样,我们凭什么相信第二次、第三次的结果就比第一次更正确呢?
再申未必达到正确的答案。中国是有再审的,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2016年全国一审结案的数量是1200多万件,申请再审的有18万件,但是最后再审收案的只有3万多件,最终改判的只有1万多件。你看,层层筛选下来,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有可能通过再审改变结果。
一个案子如果程序上没问题,我们就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标准去评判对错。很多时候,我们说上级法院纠正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还不如说,上级法院更有权威,而不能说它更正确。
结论:即便错了,也要坚持。
拿刑法里的冤假错案来说吧。我们一般的印象都是,错案必须平反,毕竟人命关天嘛。
但即使在美国这样比较重视法律程序的国家,平反冤案也是难于上青天。
19世纪美国有个大法官曾经有点夸张地说过:“法庭所作出的明确判决,应该被当作无可辩驳的法律真理一样被接受。既判力能使黑的变为白的,弯的变为直的。任何别的证词都不能动摇它所产生的真理假定,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减损它的法律效力。”
以美国为例:
1.制度原因。
美国的刑事审判来说,一审负责事实问题,也就是有没有犯罪;上诉审负责法律问题,比如是不是按程序办事,量刑是否合法等等。
所以,这里要注意了,一审的判决是事实问题的终局判决,上诉法院只审查一审程序是否有问题,不关注事实是不是错了。所以美国法律界有句戏言,说哪怕陪审团判定,月亮是由奶酪做成的,上诉法院也不能推翻。
2.成本考虑,不只是个人成本,还有社会成本。
法律人相信,必须假定终审判决就是正确的,这样法律才能运转下去,社会才能有稳定的期待。
这就有点像足球比赛里,裁判肯定有误判,甚至可以事后惩罚裁判,但比赛的结果却是不能变的。审判也是如此。
因为,有终局性未必不犯错误,但没有终局性就是灾难。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人倾向于选择最不坏的办法。
法律最多能保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完美的审判,人们更需要最终的判决,而不是最好的判决。
反复推翻生效的判决,不但纠纷无法解决,司法权威也当然无存。
杨杨思:这其实和第一点的是一致的,人们追求秩序感和确定性。站在更高的视角就是需要这样。
5. 凡事讲预期:法律关心最优吗?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会刻意忽略个体的公平,牺牲个案的正义。
在法律人眼里,个案的公平正义非常重要。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就是预期。预期就是,不但要解决当下的纠纷,还要控制长期的复杂性,给社会一个稳定的期待,让人们按照这种期待来安排生活。
法律人在作出决策时,都要超越当下的案件,想得更远一些。要知道,比起个案合理来说,法律人更追求长远的制度后果。
1805年的狐狸案: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么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失去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杨杨思:我们所有制度的设计,要考虑的也是这个问题,不能单单是解决当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整个事情解决后的后果。否则,好事就没有办好。比如支行员工餐补的问题。我们没有系统性的考虑这个问题,最后还得由我们收尾,如果这是个普遍的规则,也是可以的,谁出制度,谁负责收尾,谁负责方方面面的问题考虑,这也是预期和结论。
6,凡事讲权威:法律关心明智吗?
规则是早就确立的,社会却始终是在发展的。因此,总会出现一些新的、复杂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则,却又急需解决。 法律就会把决策权授权给一些公共的机构,比如说法院和法官,让他们有自由裁量权去解决问题。同时,还会通过程序和规则来限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讲道理不重要,在哪里讲道理才重要
老百姓经常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是,在法律人看来,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因为法律是特别地方性的规则。
法律人所谓的“管辖权”:同样的事情,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到另外一个国家就是非法的。
在美国,像纽约、新泽西等东北部的州已经废除了死刑,但德克萨斯、佛罗里达这些南方的州至今还保留死刑。
在具体案件中,争夺管辖权很重要。
尊重权威的决定,与决定的内容无关
对于法律人来说,管辖权还不只是个打官司的技术问题。它还有更大的一个维度,那就是在评判一个决策时,法律人首先要看决策的机构是不是有权拍板,而不是它的决策是否明智。只要是在权限范围内,哪怕是看起来非常愚蠢的决定,也得尊重。
2017年,特朗普签了份总统令,禁止七个穆斯林国家的公民入境,被称为“禁穆令”。
结果是全美国、全世界都炸了锅,几乎都在谴责这个决策是赤裸裸的歧视,非常荒谬。
结果,当特朗普被夏威夷州告到最高法院的时候,判决的结果法院认为禁穆令是合乎宪法的。
为什么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说,国会已经授权总统根据自己的判断,拒绝那些会损害美国利益的人入境。无论总统禁止哪些人,禁止多长时间,采取什么方式,都是他权限范围之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必须予以尊重。
法律人的这种思维,还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做“内容独立”。也就是说,尊重权威的决定,与决定的内容无关。换句话说,我们要尊重权威机构的决定,而不是尊重权威机构明智的决定。
在学术里面,盲从权威是一种智力上的懒惰。在法律里面,盲从权威却是一种专业的美德。
法律人追求的正义是长期的、整体的公平正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渐实现每一个个案的合理结果。
因为法律是一项长期主义的事业,追求的是更大范围内、更长时间中的制度价值。
而法律思维的价值,就是帮你在看待事情时能够站得更高和想得更远。
所以:我想这就是法律的愿景,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每个法律人都理解了这个目标,所有的判案都会有了清晰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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