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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劳动法实行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2008年新劳动法实行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作者: 洪文律所 | 来源:发表于2017-07-06 09:01 被阅读5831次

    在用人单位裁员的操作过程中,许多HR面对本单位工作年限横跨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不知如何应对。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但是其中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确定?本单位工作年限又如何计算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本单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员工,经济补偿金会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本文将对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实施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分界点之前的计发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分界点之后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基数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可以剔除加班费

    对于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应将加班费包括在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决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剔除加班费。

    (1)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依据是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既然加班工资也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不应加班工资剔除在外。

    (2)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已经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在外。

    经济补偿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基数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

    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分界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发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只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分界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发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分界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有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的限制。分界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则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下,有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的限制,除此之外,则不再有计发年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关于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如何进行分段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一定要选择符合当地的司法实践的计算方法,以避免法律风险,降低裁员成本。

    关于作者

    洪文律所杨艳平律师:执业律师,具有法学、经济学专业双重教育背景,有着多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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