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意见中创造性评判的“三步法”套路通常就是: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确定本申请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效果,确定本申请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引入对比文件2,论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或全部被对比文件而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效果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作用效果相同;或引入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继续评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评判方法同上。
审查意见评判创造性,在采用此“”三步法”套路时,通常存在的漏洞是:
一、为了使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中的作用效果相同,故意歪曲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效果,以及本申请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发现存在这种歪曲,就需要结合本申请技术方案整体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能达成的技术效果,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效果拉回到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中来,进而否定审查意见中割裂评价区别技术特征作用效果的评述,进而推翻审查意见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结合本申请技术方案整体解决的技术问题,重审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效果,使该作用效果与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惯用手段中的作用效果形成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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