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小方工作压力大患上抑郁症,却因不是工伤无相应待遇,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例
由于市场低迷,职工小方所在公司的产品销售每况日下。可是,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没有因此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因为公司将员工的大部分工资及全部奖金与销售业绩挂钩,所以她感觉压力倍增,身心处于高度疲惫和极度敏感状态。近来还出现了烦躁、惊恐、失眠、幻觉等精神失常症状。医院诊断结果为: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
解读
她认为自己的病症与工作密切相关,就要求社会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她告到法院,法院也驳回了她的诉求。这到底是为什么?
社会保险部门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即她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两种,即工伤和视同工伤。所谓工伤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视同工伤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与之对比,她的情形明显与第十四条的(一)、(二)、(三)、(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均不符。
那么,她是否属于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患职业病”?
回答也是否定的。
原因有二
01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郁症,只是由于自感工作压力大所致,并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0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性疾病的范围。
文章来自:“2号人事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转载https://www.2hao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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