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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作者: 赵奇越 | 来源:发表于2017-12-22 10:55 被阅读0次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细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读后语:

        营改增后,很多人走不出营业税制下的误区。疑惑一般计税和易简计税的界定。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确定的前提合同是依据,直接关系本项目税收策划方案的落实。

       

        发包、总包、分包适用什么计税方法?

        总包方从发包方承接符合甲供、老项目、清包项目的、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外的为一般计算。

        总包选择适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1%,如果总包方以甲供、清包的形式分包出来,分包方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总包方收到分包的进项发票,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 总包获取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产生的增值税额,用取得的成本发票、分包的进项发票等税额抵扣后,余下的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总包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税率为3%,分包方同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总包获取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票,报税时差额申报。

        建筑法规定, 分包方工程不能再次分包了,税法没有要求。在现实中,分包单位也在继续分包,但在账务处理中不能体现分包业务。

        * * *企业所得税不是核定征收的企业,账务照常处理,进行纳税申报。不因为是简易计税的项目而改变会计核算,只是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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