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依法采取了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风险。
对此,多个地方的贸易促进委员会均向地方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的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责任。在当下和后续一段时间里,不可抗力或将成为商事往来、合同履行以及诉讼纠纷中的高频词汇。
当疫情导致履约不能时,企业应当如何依法援用不可抗力规定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此,《法制日报》记者2月12日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程勇跃,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是否都能适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的暴发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无法预见,对于疫情以及应对疫情所采取的封城、延迟复工等措施,都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程勇跃指出,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来作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悉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影响与合同未能按约履行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方面,对于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另一方面,若合同不履行并非受到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影响,此时因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援用不可抗力是否就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在程勇跃看来,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免除的责任,是指企业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并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免责范围应当是限于这一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剩余部分合同当事人仍然应继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那么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合同当事人已经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此时尽管受到疫情影响,也不能因此免除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程勇跃说。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合同是否都可予以解除?
程勇跃认为,合同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并非都能够当然予以解除,只有达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时才能够予以解除。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需要结合合同种类、具体履行内容、疫情妨碍合同履行的程度予以综合判断。例如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此时即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予以解除。但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因为仅是在疫情期间受到影响,故并不能认定为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
合同解除后,不履行义务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相对方的损失则应依照公平原则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援用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程勇跃说,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所谓的及时通知,应当是指当事人在疫情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况。至于提供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应公信力的证据,如前面所述由各地方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或者是当地政府出具的征收令、通知书、相关人员的病例或医疗证明等。
程勇跃建议,疫情导致履约不能时,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协商沟通化解纠纷,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双方均会产生不利损失,此时更需要双方互谅互让,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协商共同降低损失。
“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双方均应基于诚实信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因不可抗力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扩大。”程勇跃说。
程勇跃建议,企业因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为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协商或发生纠纷、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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