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电子送达规定以及涉外送达。
首先,张某在中国有住所,故应当适用国内送达方式,关于电子送达,值得注意的是两个问题,一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且确保收悉,二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但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张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缺席判决书。由于是张某提供的邮件地址,视为张某同意电子送达,同时张某对邮件予以了回复,即确保了张某收悉,故法院对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和缺席判决书的做法均合法,A、B选项均正确。
其次,海斯在中国没有住所,故适用涉外送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可见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电子送达文书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确认其收悉,而从题干所知,不论是对举证通知书还是缺席判决书,海斯均未回复,即均没有确认其收悉,故对海斯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和缺席判决书的做法均不合法,故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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