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16项有关直销规定!
1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共调整了16项有关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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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8条指明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十一个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了暂时调整,“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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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求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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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发文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执行《直销管理条例》进行暂时调整。“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与之不同的是,这次调整实施范围由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扩大至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十一个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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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直销新政不断出台
2015年3月13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版)》,不再将直销列入限制类。同年“直销企业3.15高层座谈会”上,时任商务部秩序司司法规处处长陶宇表示: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直销法规标准。
2015年6月3日,商务部就《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意在将直销网点的“部审批”改为“省备案”。
2015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布新版《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简化直企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
2015年11月9日,时任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常晓村在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年会上公布了七大直销利好消息,包括直销申牌流程化、放开各省拿牌限制、减少服务网点配置、放宽经营范围、增加直销产品品类、完善法规制度、支持线上线下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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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执行《直销管理条例》进行暂时调整。“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更多新闻可以关注直销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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