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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2024-01-06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1-05 23:23 被阅读0次

    A项,甲不履行扶养义务,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虽然有区分,但是两罪的区分不是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也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遗弃罪。例如,将婴儿遗弃在荒山野岭,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构成遗弃罪,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甲也构成遗弃罪,只是最终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行为人是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绑架罪,行为人是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注意,这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影响抢劫罪的既遂,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第二,抢劫罪与绑架罪虽有区分,但是两罪的区分不是A与非A的区分,也即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区分,这是因为两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因此,一个行为在构成抢劫罪的同时,并不排斥构成绑架罪,反之亦然,此时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B项说法错误。

            C项,拐卖儿童罪只要求有出卖目的,不要求有牟利目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故C项说法正确。

            提示:按照正常标准,2千元难以评价为买卖儿童的对价,也即没有这么低的“行情价”。但是,题中交代丙是为了报复周某,所以便不能按照正常行情价来衡量。

            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一是直接强迫劳动,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二是协助强迫劳动,也即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提示: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命名为协助强迫劳动罪。

            注意:这种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1)在定罪条件上,仍需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如果实行者无罪,这种协助行为也无罪。例如,甲为乙招募、运送了3名人员,但乙没有强迫他们劳动。甲不构成犯罪。(2)在量刑标准上,不需要适用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而应适用分则这个条文的法定刑。

            本题D项中,丁构成强迫劳动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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