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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归属&个税】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过程是否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不能简单格式化地理解,要深入探究其权属问题,才好定性其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1、如果确认“代持股”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公司需依法办理有关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这一过程不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关于“代持股”问题仅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悉,且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无需办理相关股东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若名义股东通过赠与或零交易价转给实际出资人,这一过程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但实际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正当的,鉴于转让方(即名义股东)无实质经济利益流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关于“代持股”问题仅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悉,且无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变更股东登记的,若名义股东通过赠与或零交易价转给实际出资人,但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证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正当合理的,则这一股权转让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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