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南京市某区某村村民,家人多数常年在外经商,因此只有过年才回家。因家人很少在家,因此小李家在家里装了摄像头。2018年6月的一天,恰好小李的母亲在家,村里的人带着没有穿制服的人和穿了制服的人一起来到小李家,称小李家对面的房子(小李父亲修建的,用于养老居住)是违建,且现在还没住人,所以要拆除。说着挖机就进场了,直接把对面的房子给拆除了,这一幕被小李家的摄像头拍下来了。小李一家不服气,遂向法院起诉了某镇政府(穿统一制服的人是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开庭过程中,某镇政府称,其之所以在现场是因为该村村委会向其申请在现场维护秩序,其没有实施强拆,强拆是村委会做的。那么事情真的可以认为是村委会做的,责任由村委会来承担吗? 小李家的房屋因被认定成违建而拆除,而拆除违建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发【2017】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可以明确,某镇政府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主体,因此拆除案涉房屋的法定主体就是某镇政府。此外,从小李家拍到的视频来看,某镇政府也在现场实施了抬出小李母亲、疏散人群、指挥等一系列工作,且某镇政府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在现场。因此某镇政府是拆除案涉房屋的责任主体。 某镇政府称某村委会实施了强拆,其在现场是收到村委会的申请在现场维护秩序,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村委会没有强拆的权利,其若没有收到某镇政府的指示,是断不敢强拆他人房屋的。因为强拆他人房屋涉嫌侵犯他人财产,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现场证据很明显的显示,某镇政府对强拆一事之情。因此,即便是某村委会参与了强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及(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的裁判精神,也应当推定其受到了某政府的委托,某村委会是某镇政府的“延长之手”,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某镇政府承担。 综上所述,自家房屋被拆除了不要慌,先搞清楚为什么被拆除,再根据被拆除的理由确定法定责任主体,这时候我们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定主体要举证证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拆除了房屋。 以上内容属于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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