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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保险工具解决法律上漏洞遗留的问题?

如何用保险工具解决法律上漏洞遗留的问题?

作者: NewmanGor | 来源:发表于2020-03-08 17:33 被阅读0次

    这是保险实际应用系列文章的第三篇。

    很多朋友看了第二篇文章后感觉不是很舒服,说如果家庭关系需要这样处理,感觉挺悲哀的。

    不过这就是现实,也是人性,如果觉得不舒服就当小说看吧,因为接下来的文章可能还会更颠覆三观。

    保险的实际运用中,除了灵活性这功能外,还有很多功能帮我们解决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这个提前立遗嘱意识还是很薄弱的国内大环境中。

    保险的第二个实用功能,就是它是一个有着清晰法律架构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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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继承中,国内的法律是规定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就没有第二承继人的事了,而且遗产是平均分的,这就是法定继承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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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吧,姐姐和弟弟相依为命,姐姐经过努力奋斗,有一番算是较成功的事业,和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年纪较小的弟弟还在读书,不过弟弟也很懂事,在姐姐的供书教学下学习成绩也不错。

    作为刚好年轻力壮,事业有成的姐姐,也希望把自小相依为命的弟弟照顾到他读完大学,自己能自立为止。

    但姐姐和姐姐丈夫在一次意外中突然离去了,那么姐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只能是她小孩继承,而小孩还没满18岁,也只能是其监护人,即爷爷奶奶来照顾和管理。

    而当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后,就没有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事了。

    这时候姐姐最疼的弟弟却因为没有了姐姐的经济支撑而只能放弃大学的学习机会而提前到社会上打拼了。

    这就是现实社会的现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特别还是而立之年或者不惑之年,甚至到了花甲之年的人,很多时候都会觉得小概率事件理我们很远,甚至将把长命百岁当作理所当然,对于遗嘱这个感觉不吉利的东西很多都是没有任何概念的。

    相对于遗嘱来说,保险就成了很多人在30,40岁就能接受的提前分配好资产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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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举一个经典例子吧,就是著名的柏联集团,赫琳父子直升机失事事件。

    柏联集团,是云南一家做普洱茶起家的过百亿的著名企业。

    总裁赫琳先生在2013年收购法国波多尔酒庄时,却因为短短的10分钟机程而发生了意外,直升机坠毁,机上的四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两名是赫琳先生和其12岁儿子。

    本来是收购成功而开始进入国内有着巨大市场的红酒行业的喜事,却发生了谁也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事情已经发生了,活着的人还需要继续努力地生活下去。但和很多国人的情况一样,涉及到很多遗产纠纷问题。

    赫琳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和父亲赫老先生都是法定第一顺位者,都有权继承遗产,问题就出在赫琳父子的身故时间到底谁先谁后的问题。

    如果是赫琳先生先身故,那么作为法定第一顺位人的儿子,刘女士,赫老先生都有继承权,然后平均分可以各得1/3,以市值300亿来计算的花,那么儿子得100亿,刘女士得100亿,赫老先生得100亿。

    然后到12岁的儿子身故,那么只剩下刘女士这个妈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儿子的那100亿也是刘女士了,最后的结果就是刘女士继承200亿,而赫老先生得100亿。

    但如果是12岁的儿子先去世,赫琳先生后身故呢?

    因为12岁儿子已经不在了,所以他是没有任何遗产继承,那么赫琳先生的300亿只需要平均分给作为妻子的刘女士和作为赫琳先生父亲的赫老先生了。最终结果是赫老先生得150亿,刘女士得150亿。

    其实赫老先生都已经80多岁了,他还需要这么多钱干啥呢?很多时候赫老先生并不是为了自己争的,而是为了他的其他儿女孙子,即赫琳先生的兄弟姐妹及其儿女而争的。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赫琳先生有提前立好遗嘱能有效解决这纠纷吗?

    这案例中,就算赫琳先生已经立好了遗嘱,也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因为只要遗嘱中有给12岁儿子的遗产,还是会发生这身故谁前谁后的争执问题,毕竟涉及的遗产继承的数量区别是十分巨大的。

    到现在为止,赫总遗产的纠纷官司到现在还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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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保险作为不用经过继承权公证的遗嘱,其实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很好的金融工具。

    对于保险,只要写上受益人进行分配,各方面的继承和分配是十分清晰的。

    对于第一个案例,在受益人写上弟弟,就马上能问题解决了。

    而第二个案例,保险的安排是十分科学,如果受保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会以受益人先身故来处理。

    也许很多朋友的资产已经多到根本不需要用到保险原本具有的保障功能了,但保险本身具有的非常清晰的法律架构却是解决家族财产纠纷,亲戚间因为钱而伤感情甚至对簿公堂的最佳工具。

    这也是为什么小文会建议如果有钱,都要配置一点保险放着,在实际运用中,通过保险特有的法律架构,是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纠纷,甚至是债务,税务等问题的。

    希望这对大家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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